各市、县、行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事管字[2007]5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主送:略。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青人事管字[2007]371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现聘职务或岗位”问题
《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六部分第(六)款规定中的“现聘职务或岗位”是指事业单位已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加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套改时的职务或岗位。
二、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首次聘用的时间界定问题
《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四部分第(三)款第(4)中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必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被聘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连续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即参加2006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套改时聘期已满五年及其以上的人员。
三、关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问题
事业单位确需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的工作人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时,按照以下原则认定:一是该管理岗位是否确需专业技术背景;二是该管理岗位是否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三是该管理人员是否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是该管理人员是否确实完成了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同时符合这四条原则的,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可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须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四、关于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问题
事业单位在相应等级岗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确需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按照《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进一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青人事管字[2007]372号)的有关规定,经核准后方可聘用。对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一般聘用到十级员岗位,最高不得超过九级职员岗位;对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符合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一般聘用到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五、关于岗位设置的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进行岗位设置。对因机构改革超编的事业单位,经人事、编制部门确认后,可暂按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进行岗位设置,超出编制设置的岗位要逐步核减,在未达到编制控制数额之前,不得新进工作人员。现有正式在册工作人员是指经人事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的人事管理程序进入事业单位,并已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六、关于提高离岗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问题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已办理提前离岗(内退)手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认定时,管理人员按离岗(内退)时所担任的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离岗(内退)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入相应层级最低等级的岗位,工勤技能人员按离岗(内退)时所聘的工人技术等级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占本单位的岗位数量和岗位结构比例。
七、关于2006年7月1日之后到按规定时间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问题
对2006年7月1日之后到按规定时间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等级,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下月起执行。不占本单位的岗位数量和岗位结构比例。
八、关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问题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应依次参照全省省属、州(地市)属、县(乡镇)属事业单位的控制目标执行。即省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3:4:3,驻州(地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2:5:3,驻县(乡镇)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
标是0.5:3:6.5。
九、关于县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确定问题
县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机构规格的或已核定机构规格为股级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九级职员岗位。
十、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的岗位设置及待遇问题
对政策性超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应以现有人员为基数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军队转业干部在首次参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时,应保留其与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资待遇。
主题词:略。
抄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