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行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各类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意见(试行)》(青人事管字[2007]54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各类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意见(试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各类学校岗位设置结构
比例控制标准的意见(试行)
主送:略。
为全面贯彻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青人事管字[2007]37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岗位设置工作,结合我省各类学校实际,现对学校岗位设置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学校各类岗位设置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分别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70%、70%、85%、85%、85%、90%、和88%。
二、管理岗位设置
实行级别管理学校的管理岗位设置执行国人部发(2007)59号文。
实行无级别管理的高等职业学院,其管理岗位的等级设置,仍按2006年事业单位收分配制度改革中工资套改时所对应的级别进行岗位设置。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教师岗位是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其他辅助岗位高、中级职务比例设置原则上不得高于教师岗位高、中级职务之比例。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5%、35%、35%、15%。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35%、35%、25%。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技术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30%、40%、30%。
高级中学专业技术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45%、30%。
初级中学专业技术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0%、45%、35%。
小学专业技术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0%、55%、35%。
幼儿园专业技术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35%、60%。
承担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任务的教研室、教科所、电教馆及教育督导等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控制比例,省级依照高等学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州(地、市)级依照高等职业院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县级依照中等职业院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四、工勤岗位设置
学校工勤岗位设置执行国人部发(2007)59号文。中小学新增工勤人员执行青政办(2005)121号文。
五、特设岗位设置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及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提出特设岗位设置意见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事部门同意后逐能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六、岗位设置的管理
学校岗位设置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学校根据国家和我省岗位设置比例要求和教育教学需要及教师队伍建设目标要求,提出岗位设置意见并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等职业学院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岗位设置方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地、市)人事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略。
抄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