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工委组织部,政府(行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青海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的实施意见》(青人人才字[2006]246号)和《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人才字[2007]343号)精神,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募、考核、体检等程序,报省人事厅审批确定了宝建华等70名高校毕业生为进村任职服务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报州人才中心、一份留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一份本人留存)。各地签订协议后由专人将一份协议报送州人才中心,并领取进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服务证书和生活卡。
二、12月10日前,由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对各地进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3—5天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支持和引导农牧民致富、农牧业发展、农牧区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上岗前必备的相关知识等。培训结束后于12月15日前将他们送到服务村。
三、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进村任职服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协调服务村落实他们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
四、进村任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服务第一年每人每月600元,服务第二年670元,服务第三年74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70%,服务县财政承担30%。
交通补贴每人每年150元,管理费每人每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均由服务县财政承担。
五、如遇进村任职服务大学生由于身体不适、就业、考学等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程序报州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使其离开服务单位。离开前,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要收回其《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证书》和生活卡,并办理终止服务协议的相关手续。
六、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实施,通过开展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活动,促进我州基层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附件1:海西州选派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一览表
附件2:海西州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协议书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2:
海西州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
服务协议书
甲方(应募方):
乙方(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青海省关于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的实施意见》精神,为维护甲、乙方的正当权益,甲方与乙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1、甲方自愿到农村任职服务,到市(县、行委)
乡村服务3年;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到农村任职服务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分配和市、县、行委乡村的领导与管理;
3、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充分发挥作用,完成服务任务;
4、尊重当地风俗和生活习惯;
5、因身体不适、就业、考学等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乙方,并按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开服务单位;
6、享有青人人才字[2006]24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
7、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1、为甲方提供工作岗位和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证甲方服务期满后按时结束服务;
2、甲方到服务市(县、行委)报到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理完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保证甲方每年150元交通补贴的发放;
3、负责对甲方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协调服务单位切实解决甲方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4、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有权终止协议。
第三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
第四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并由州人事局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时协议失效。
第五条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服务市、县、行委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申请法院裁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协议签订地点:(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州人事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