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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8/05/07 1.2w 阅读 337 点赞

各市、县、行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法院政治部:

现将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07]4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州法院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州人事局工资科备案。

附件: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