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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海北州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08/27 3.3k 阅读 130 点赞
海北州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我州疫情防控工作,筑牢全民抗疫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不按照人民政府发布的核酸检测通告要求,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二、在经过疫情防控综合服务站时,以冲卡、故意绕行规避、故意藏匿等方式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查验。
三、所有省外、州外来州返州人员,特别是疫情发生地、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及时通过“青海省疫情防控报备系统”“西海镇疫情防控外出人员返回信息排查登记表”系统向所在社区(村)登记报备,故意隐瞒行程,不按规定进行“落地检”。
四、严禁企业、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各类主体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五、在公共场所拒不配合扫码测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行程码、健康码查验等防疫措施。
六、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抖音、快手、QQ群、短信群等散布、传播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七、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在网络媒体故意编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以暴力、威胁、辱骂、伤害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
九、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的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严厉依法查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请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同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举报电话:0970-110 
特此通告。
海北州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面管控组(代)

2022年8月2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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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