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草原火险期,为全面贯彻上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维护农牧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林草资源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等条款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规定,县政府决定发布《海晏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
二、禁火区
全县林地、草原及距林地、草原边缘200米以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间,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1.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烤火、上坟烧香、点蜡烛、烧纸、燃放鞭炮、焚烧桔杆、烧灰积肥、生火取暖、明火照明、埋设可燃物和易爆物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及其他极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活动。
2.要明确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监护人,落实监护措施,严防其进入禁火区引发火灾。
3.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乘坐交通工具时严禁向外丢弃火种;各类森林草原管护员必须上岗到位,加大巡护力度,严防死守重点路口和山头地段。
4.凡进入禁火区内的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因特殊情况在禁火区内生产、施工、经营需用火或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业主,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5.重点防火区、重点部位要增人、增卡,全面布设入山检查哨卡和人员,严禁一切火种入山。重大民族、民俗活动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须逐级申报,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经批准的用火必须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失火。
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组织扑救,并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7.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规用火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林草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用火、玩火引起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县消防救援电话:119;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970-8839666;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电话:0970-8631168。
海晏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9日
审核:熊国昌
供稿:海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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