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2022/05/22 7.0k 阅读 163 点赞

各相关参保企业:

根据《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开展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为缓解企业经济困难,落实保运转要求,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缓缴对象办理流程

(一)申请。为方便企业办理缓缴业务,“缓缴申请”业务原则上同“缴费申报”业务合并办理。符合缓缴社保费政策的企业登陆“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申报或到社保经办大厅现场申报缓缴期内社会保险费时,同步填制《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完成缓缴社保费申请事宜。

若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或者企业认为本企业应属特困行业的,可填写《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行业类型承诺书》(附件2),完成社保费缓缴申请事宜。

符合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在“缴费申报”时没有申请缓缴、需要补办的,可登陆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通过“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服务事项完成申请。

(二)缴费。参保企业完成社保费缓缴申请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通过社税平台,缓缴申请数据实时传送到税务征缴系统;参保单位通过税务部门的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税务办税服务厅缴费。

(三)暂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收缴入库后,税务部门实时将收缴数据反馈到社保机构,财务入账后,数据暂时计入业务经办系统参保单位的“暂存款”。

(四)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五)划账。待单位缴费到账后在业务经办系统做缴费“到账处理”业务。

(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正常办理退休审核业务,并按照预发政策预发养老金。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养老金。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缓缴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影响的重要举措。尤其是对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开展“靶向宣传”,回应企业关切,有针对性地解决参保单位、个人面临的实际问题,确保缓缴政策落地。

附件:1.《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行业类型承诺书》

海北州社会保险服务局

2022年5月20日

附件1: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企业名称

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

所属行业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申请缓缴社会
保险费所属期
(自主选择)

养老保险

年月-- 年 月

工伤保险

年月-- 年 月

失业保险

年月-- 年 月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备注:1、养老保险缓缴期限不得超过2022年7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不得超过2023年4月。2、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补缴到位,缓缴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款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到位。

附件2: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行业类型

承诺书

单位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我单位所属行业类型:

□餐饮 □零售 □旅游 □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承诺内容:

我单位已知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相关规定,对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变更行业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我单位郑重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不属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缓缴社会
保险费所属期
(自主选择)

养老保险

年 月 -- 年 月

工伤保险

年 月 -- 年 月

失业保险

年 月 -- 年 月

承诺人: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年月日

备注:1、养老保险缓缴期限不得超过2022年7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不得

超过2023年5月。2、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补缴到位,缓

缴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款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到位。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