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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沈阳市《整改方案》第21(1-21)-18项 整改结果公示

2020/07/29 7.0k 阅读 199 点赞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思想认识不到位。2013年8月,总书记在辽宁考察工作时指出,“一定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正确处理好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但辽宁省没有及时组织学习研究,认识领会不深刻,贯彻落实不到位。有的干部谈及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全省PM₁₀浓度不降反升,就强调是2013年基数存在问题;谈及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就强调干旱少雨等自然因素,从主观上找原因、从工作上找差距不够。

二、整改目标

全市上下普遍形成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主动学、反复学、学深学透的局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更加牢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更加坚决,工作主动性明显增强。

三、整改措施

(一)建立学习制度。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常态化、制度化,立足学深学透,领会精神实质。市委、市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要安排专题学习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内容,各区县(市)和市

直各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半年要至少专题学习一次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内容。要将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校和社会主义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全面落实责任。严格落实《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要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每半年要报告一次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度。每年市委、市政府与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定期开展责任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四)严格考核问责。将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纳入相关市级行政机关和各区政府年度绩效任务,考核结果作为组织部门综合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目标,履职不到位,不敢为、不愿为的,及时诫勉、严肃问责。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方案,细化行业管理工作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将我局承担的沈阳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到沈阳市绩效考核管理,形成了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论述,以《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学习内容,纳入每半年一次专题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学习要求。

(二)按照环保目标责任任务,统筹监督指导12条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确保黑臭水体长治久清。

(三)2017、2018、2019年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积极推进我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四)建立考核制度,先后下发《沈阳市黑臭水体长效治理工作方案》、《2018年沈阳市绩效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文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促进环保工作开展。

2017年9月底,我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全部完工,并于同年11月通过省住建厅、环保厅验收;2018年10月通过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专项巡察;2018年11月通过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验收。2018年10月,我市被生态环境部、住建部、财政部评为全国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并争取到了6亿元国家奖励性资金。沈阳市黑臭水体治理经验在全国推广。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市级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或区、县(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5日

受理部门: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24-24856806、024-22565100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38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3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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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