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问题编号179(14-1)-18:具体内容:环境法治意识淡薄。一些地市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对环保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屡屡突破底线上马项目,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二、整改目标
环境法治意识得到增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得到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上项目问题得到遏制。
三、整改措施
(一)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不定期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广大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全面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按照“完善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对全市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
(三)严把审批关。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坚决不批。所有新建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
(四)开展建设项目“回头看”。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
(五)强化问责追究。对违反《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沈委办发〔2017〕11号)规定,违法违规上项目的,严格责任追究。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我局积极组织各处室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系统提升党员干部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论断、新思想,强化和凸显了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意识,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积极投身美丽沈阳建设。
2.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先后召开6次党组会,研究调度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城乡建设行业管理中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了常态化工作制度。坚持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时发力,力争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实现两者有机融合、良性互动。加大对排污施工企业检查处罚力度,真正将环保责任落到实处。
3.关口前移,严把审批关。在责任单位办理施工前期手续过程中,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建立明确的制度标准。
4.制度保障,将环保要求落实落细。我局制定了《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从法律层面积极应对环境法治意识淡薄、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等问题。
5.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对违反《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沈委办发〔2017〕11号)规定,违法违规上项目的,严格责任追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市级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或区、县(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5日
受理部门: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24-24856806、024-22565100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38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