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市
政府类政府类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1/23 1.4w 阅读 297 点赞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zzf/2026-00031  发文字号  西政办〔2026〕2号
 发布机构  州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6-01-23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

海西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青海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青生发〔2022〕163号)及《海西州州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西办秘字〔2025〕20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西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草原、湿地、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第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组织实施举报奖励。

第五条州、县(市、行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线索,根据举报内容分类后,转办至相关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应当调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及时向转办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反馈调查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职能部门,是指州、县(市、行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柴旦行委经济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盐湖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等涉及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部门。

上述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海西州州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规定,履行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负责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海西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

(二)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三)网络举报:州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及州、县(市、行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微信、微博举报账号等;

(四)来信来访举报:州、县(市、行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信访工作的机构;涉及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部门;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九条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在实名举报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奖励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能够有效联系的通讯方式。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匿名举报人单线联系,并对该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确保举报人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后获得奖励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举报对象明确、地址详细准确,有条件的应当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且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或查处过;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事先未被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或立案查处的;

(四)奖励的认定均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除100元奖励的认定情形外,其余情形均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的;

(五)举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环境违法立案处罚的予以重奖。内部举报人需提供工资流水,或截止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材料,内部人员举报奖金双倍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1.企业未落实“六个百分百”控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2.转移、倾倒、填埋等方式非法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五吨以下的;

3.企业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等一般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

4.工业企业噪声严重扰民的;

5.未按规定建立或运行环境管理台账的;

6.其他情节轻微但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2.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3.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4.转移、倾倒、填埋等方式非法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五吨(含五吨)以上的;

5.其他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违法设置排污口或排放污染物的;

3.转移、倾倒、填埋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下的;

4.工矿企业运营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造成土壤污染的;

5.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环评、监测、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举报的线索有效避免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的发生,或为应急处置提供了关键决策信息,从而显著减轻了灾害后果的;

7.其他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性质较为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转移、倾倒、填埋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含三吨)一百吨以下的,或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

2.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工程建设或资源开发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工业企业通过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

4.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的;

5.向水体倾倒、排放实验室废液、废矿物油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的;

6.举报的线索有效避免了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的发生,或为应急处置提供了关键决策信息,从而显著减轻了灾害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可能面临较重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0元奖励:

1.转移、倾倒、填埋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2.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规模化排放、倾倒、处置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构成犯罪的;

3.利用渗坑、渗井、私设暗管等方式,长期大量偷排含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工业废水,构成犯罪的;

4.举报的线索有效避免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的发生,或为应急处置提供了关键决策信息,从而显著减轻了灾害后果的;

5.其他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或重大环境风险,且危害程度与本档所列情形相当的。

(六)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300000元奖励:

1.提供的线索直接导致破获跨区域、有组织的特大环境污染犯罪集团案件,或案件被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

2.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造成了生态系统不可逆的严重破坏,或导致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举报长期通过深度隐蔽手段(如深层灌注、地下暗河偷排)非法处置剧毒、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对地下水或区域生态安全构成永久性重大威胁,且未被监管发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与以上认定情形相当的。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整改期限内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系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对涉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服务人员),其举报内容属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务行为范围的。前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经查实其线索来源与前述人员职务行为无关的,可予奖励;

(六)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

(七)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的,包括匿名举报无可联系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情形的。

第十五条多人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者;多人联合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自行协商分配;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额予以奖励;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结案,被举报者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六条 在案件办理完成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及奖励建议。15个工作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经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交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算。奖金发放原则上不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最终执行到位情况的影响。但奖励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相关财政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电话、微信、电子邮箱、微博、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自奖励领取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领取奖金。通知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以系统记录或可查证凭证为准。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有效证件。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负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保障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每季度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已发放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典型案例,在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的前提下,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或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适时宣传。宣传内容应聚焦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查处结果及奖励兑现情况,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彰显社会共治理念,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答疑解惑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举报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办理或者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保障。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海西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海西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图文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