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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进一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8/05/08 1.6k 阅读 200 点赞

各市、县、行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进一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青人事管字[2007]37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并按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

进一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主送:略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现就全省事业单位进一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用人机制。

二、聘用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设置要按照 “按编设岗、因事设岗”的基本原则,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职责、所承担的任务等,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岗位设置的程序与要求是: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要明确设岗范围、确定职能、明确职责,划分各岗位工作任务,根据岗位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所需资格条件,确定岗位的系列和档次,将工作职能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

2、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确定后,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编写岗位说明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考核标准。岗位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及编号;工作任务和项目;所需学历技能;考核标准等。要做到一岗一书。

3、各事业单位具体岗位的设置按照《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积极开展竞争上岗。

首次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单位,应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以全员竞争上岗的方式,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直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已经实行了聘用制的单位,应在岗位出现空缺、新设岗位、岗位轮换等需要竞争确定岗位人选的情况下,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系统其它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

竞争上岗要严格按照制定方案、公布岗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考察测评、决定聘任等程序进行。竞争上岗方案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统一签订聘用合同

经过竞争上岗、组织考核等程序后,事业单位择优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1、合同文本的订立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聘用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长期合同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

对单位的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可根据本人意愿,采用相对灵活的聘用形式,签订中、长期合同。对在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签订长期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对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要规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法定代表人聘用合同由任免部门委托的主管部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行政副职或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法定代表人提名,并征得上级组织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领导的聘用期限应与其任期相一致,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任期目标责任相一致,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的负责人,按照各自章程选举产生,并按照各自章程的规定实行任期制,不再签订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或其他非本人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受聘人员的抵押金。

2、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在聘期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7)聘期内受聘人员死亡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

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及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聘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聘。续聘合同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3、受聘人员待遇

聘用单位要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对受聘人员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待遇。事业单位享有一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要在单位内部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工)

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流动可按原身份办理,在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也可按聘用的现职身份办理。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4、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

受聘人员系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后应向单位赔偿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责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与经济补偿。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个人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及时进行合同鉴证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加强监督,做好服务,按照隶属关系认真做好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也可委托由人事行政部门主办的人才交流中心承办),确保合同的规范、真实和有效性。

聘用合同鉴证的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资格;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合同书填写是否规范,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4、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当事人应提交的鉴证村料:1、签订的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2、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的资格证明。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受聘人员的身份证明;4、鉴证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鉴证机构的鉴证人员应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对审查不合格的聘用合同,应要求当事人双方按规定重新修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对己鉴证的聘用合同,因签订合同同时所依据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的,可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修改后重新办理鉴证手续。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报送鉴证机构备案。

鉴证机构按国家及省财政、计划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重新办理鉴证手续不再收取鉴证费。

鉴证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部门给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1、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2、弄虚作假,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进行鉴证的;3、不按规定收取鉴证费用的。

三、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尚未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现有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框架内,按照本意见要求和《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抓紧进行岗位设置,推行全员聘用制度。

(二)已经实行了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要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合适的岗位等级,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同时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工作。

(三)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要求紧,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在实施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坚持原则,认真实施,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这项改革,要以此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为契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