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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事厅《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8/05/09 5.1k 阅读 274 点赞

各市、县、行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青人事管字[2007]37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海西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西政人字[2007]146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区及各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发展要求和事业单位队伍建设现状及目标,科学设岗、评聘结合、按岗聘任、竞争择优,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二〇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主送:略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我们根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

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经报请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

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

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理工作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紧密结

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坚持从实际出发,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各项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各地区、各

部门、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各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

案,按规定的管理权限上报,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四、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力争

在 2007年             12月31日前 完成。

附件: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附件:

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 )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根

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号,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

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 [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

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

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四)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己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

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

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己经实现社会化服务

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

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

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

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附表1)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编制数额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

确定。        

3、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

构规格确定,即机构规格为正厅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

不得超过三级职员;副厅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

过四级职员;正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五级

职员;副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六级职员;

正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七级职员;副科级

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八级职员。

4、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

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5、未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的

功能、规模、编制员额、隶属关系等因素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

主管部门综合确定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

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一至七

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

为三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

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

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

定。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

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

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1:3:6。

(2)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3:4:3。

(3)州(地、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

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2:5:3。

(4)县(乡镇)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

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0·5:3:6·5。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

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

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

位之间的比例为5:5。

4、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和主体业务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

技术主系列岗位,其它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适用于主系列岗位

的设置。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

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

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

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

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

4、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

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经批准设

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

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

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急需引进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特设岗位设置具体

规定的。

3、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州(地、

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外,还必

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必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必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必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

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见习(试用)期满,根据单位实

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其相应的岗位等级。一般可参照以下办法确

定:中专、大学专科毕业生,可确定为十级管理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可确定为九级管理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八级管理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七级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其

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

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

务等因素综合确定。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必须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见习(试用)期满,根据单位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4、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必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被聘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以上者、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

奖(排名前三位者);

第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位者);

第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第五、青海省优秀专家。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审批,按管理权限由州(地、市)人事局和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必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

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必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

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

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和审核权限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填写《青海省事业单位现有工

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2)、《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审核表》(附表3)。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

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2、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3、单位领导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5、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科学

设置各类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

6、组织实施。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

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

省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省人事厅核准。

2、州(地、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州(地、市)人事局核准。

州(地、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地、市)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州(地、市)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制定,经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州(地、市)人事局核准。

3、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确定岗位等级、聘用人员、核定工资的依据。

(四)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岗位设置方案有核准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文件规定,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范围调整,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一)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核准的岗位总量、

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基本任职条件的要

求,按照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择

优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分别填写《青海省事业单位管

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4)、《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5)、《青海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

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6)

(二)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并以其主要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标准。

(三)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进一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青人事管字(2007]372号)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

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

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四)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

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及有关要求进行。岗位结

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

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

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

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状况

逐年逐步到位。

(五)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附表7),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的内容主要是岗位设置方案是否经过核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的规范性要求。对经认定符合岗位管理政策规定的,予以备案,并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

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

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严格把握政

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

得突击聘任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

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

人才。

(三)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

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对人选进行初审;

2、省人事厅将通过初审的人选报政府审核后上报人事部确

定。

八、组织实施·。

(一)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尽快实现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二)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细化岗位任职条件。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行业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及行业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审批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各州 (地、市)人事局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岗位设置总体方案,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通知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