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海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6〕27号)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6-10019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6-05-20 00:00:00 | 公文时效 |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组织协调,完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及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发生,确保社会平安和谐,经研究决定,成立乌海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康文胜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王利峰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信 蕊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王召民市政法委副调研员
成 员:李 勇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贺 波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亮 梅 市教育局副局长
周良红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马洪柱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晓魁 市民政局副局长
赵孔章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郝关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 君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卢振华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崔世峰 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德翠 团市委副书记
吴 彦 市妇联副主席
蔡英姿 市残联副理事长
李红叶 市红十字会副会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陈君兼任。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协调、监督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研究拟定促进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
(二)办公室职责:研究提出精神卫生防治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组织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担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受领导小组委托承办重大活动,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是:
1.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配合卫生、教育等部门宣传防治精神疾病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报道防治工作的成果、经验、重大活动以及有关新闻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2.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组织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开展精神疾病调查和信息收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具体承担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精神卫生工作内容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精神卫生设施项目建设,加强精神卫生项目投入。
4. 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履行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结合实施素质教育,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学生心理和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并定期组织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5.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支持开展精神疾病、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健康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工作,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6. 市公安局负责了解掌握本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控管理政策,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依法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加强在拘、在押人员精神卫生工作。
7. 市民政局负责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救助。
8.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有关经费,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精神病参保患者的合理医疗需求;维护精神疾病参保人员的合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促进其平等就业;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做好防治精神疾病宣传教育、专业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评定、专业队伍建设等工作。
10.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使用精神障碍治疗药品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产品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11. 市综治办负责将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对未依照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可对其实行综治警告;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且情节严重的,可对其一票否决。
12. 市总工会负责针对不同类别职工、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切实维护患有精神疾病职工的合法权益。
13. 团市委负责组织配合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心理健康提供有效服务,帮助青少年养成健康的生活品质,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14. 市妇联负责代表妇女推动精神卫生公共政策的实施,开展面向妇女的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提供相关咨询和维权服务。
15. 市残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协调建立我市精神疾病康复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工作体系,制定计划、采取措施,推进“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生活、职业技能康复服务;推动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设施建设;依法维护精神残疾者权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救助工作;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精神健康意识,消除偏见。
16. 市红十字会负责动员志愿者积极参与预防和控制精神疾病宣传教育工作。为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三、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例会。会议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半年最后一周,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
2.主要议事内容
研究制定我市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全市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精神卫生防治工作。
3.议事程序
全体成员例会由办公室主任主持,由各成员单位进行阶段性工作汇报,并提出明确的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各成员单位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并进行全面的工作部署。
(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在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中承担的工作职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专项工作中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相关单位,共同研究防治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制定协调工作的具体方案并加以实施。各有关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排和保障,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确保精神卫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检查、指导,严格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确保精神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2016年5月9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