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6〕16号)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6-10017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6-05-20 00:00:00 | 公文时效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32号)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2016年“博爱一日捐”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博爱一日捐”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博爱一日捐”活动是由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一项长期社会公益活动,是动员社会力量、汇集各方资源、化解各类易受损人群人道危机的一项惠民工程。自“博爱一日捐”活动开展以来,市、区两级红十字会使用募捐资金广泛开展了自然灾害紧急救援、特困群众人道救助和“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等救助活动,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为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开局之年,通过“博爱一日捐”活动筹集善款,能够更加广泛有效地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工作,补民生之短,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要求,帮助其尽快脱贫致富。各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博爱一日捐”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行动自觉,认真组织开展好“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
二、切实做好募捐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适时对捐款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帮助,把善款用好、好事办好,使善款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要建立健全内部自律规范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让捐款者放心、让社会公众放心、让受助者满意,不断提高“博爱一日捐”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三、认真做好活动宣传和募捐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人人参与公益、人人奉献爱心的公益理念,引导社会文明新风尚,激发社会各界群众的参与热情。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广大干部职工主动参与,做到人人受教育、人人尽责任、人人献爱心,确保募捐活动圆满完成。
全市“博爱一日捐”活动从2016年从3月底开始至7月底结束。各部门、各单位捐款可直接转账或将现金交至市红十字会(乌海市行政中心C座331房间,联系人:崔冰玉、刘美荣,联系电话:3998529、3998543,开户名:乌海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开户行:建设银行乌海滨河支行,账号:15001726650050001213)。各区属部门、单位将捐款交至当地红十字会。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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