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造成大气污染,影响我州大气环境质量,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露天焚烧各类垃圾。不得在州域内任何地方、任何时段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废旧衣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各种垃圾和其它废物。
二、严格落实集中收集处置制度。所有可燃的垃圾,均由产废单位或个人及时转运到指定地点或垃圾箱,由住建部门、乡镇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倾倒、焚烧,严禁私自填埋、抛弃。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行业部门、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巡查监管、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类垃圾规范收集、科学处置。社区、村委会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转变观念,养成良好习惯。特别值此辞旧迎新的春节期间,不随意焚烧废旧衣物,不大规模上坟烧纸、煨桑祭祀。
四、强化执法检查形成强力震慑。各级监管部门若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当场固定证据,立即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巡查,发现露天焚烧垃圾造成污染大气的行为,严格按《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970-12345
一、严禁露天焚烧各类垃圾。不得在州域内任何地方、任何时段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废旧衣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各种垃圾和其它废物。
二、严格落实集中收集处置制度。所有可燃的垃圾,均由产废单位或个人及时转运到指定地点或垃圾箱,由住建部门、乡镇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倾倒、焚烧,严禁私自填埋、抛弃。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行业部门、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巡查监管、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类垃圾规范收集、科学处置。社区、村委会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转变观念,养成良好习惯。特别值此辞旧迎新的春节期间,不随意焚烧废旧衣物,不大规模上坟烧纸、煨桑祭祀。
四、强化执法检查形成强力震慑。各级监管部门若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当场固定证据,立即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巡查,发现露天焚烧垃圾造成污染大气的行为,严格按《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970-12345
海北州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