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强化对调运苗木、木材及制品的检疫监管,防止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州苗木、木材及制品调运检疫工作,规范调运程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从外省及本省其它市、州、县地区调入我州的苗木、木材及其制品,必须第一时间向各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报检,待复检合格未发现松材线虫病及其它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且持有检疫证的,方可栽植、使用、加工或销售。
二、全州各辖区内城镇绿化、公路、铁路、电力、通信、建筑、物流包装、寺院寺庙建设等工程所需苗木及其木制产品使用前必须向本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进行报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需调运的苗木、木材及其制品须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按车核发,实行“一车一证”“一车一检”。如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私自调运木材及其制品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电话:0970-8645006(海北州森林病虫害检疫中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