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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07/17 1.3w 阅读 274 点赞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府复决字〔2024〕06号

申请人1:马进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66年1月30日,住所:青海省门源县麻莲乡瓜拉村338号

申请人2:马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76年5月8日,住所:青海省门源县麻莲乡瓜拉村190号附01号

申请人3:马永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67年3月2日,住所:青海省门源县青石嘴镇红沟村撒拉沟10号

被申请人:海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西海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海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2024年2月19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并作出书面答复。(申请公开内容为:青海门源县旭红商贸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东大街134号的旭红广场项目的:消防验收文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青海门源县旭红商贸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东大街134号的旭红广场项目(以下简称:旭红广场项目)的房屋。申请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024年2月19日,申请人通过快递单号1228809723135的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海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旭红广场项目的:消防验收文件。中国邮政物流网站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2日签收上述邮件。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答复。

申请人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答复已超期,并且申请人至今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

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悉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核实调查,发现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正月初十)通过邮政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因藏历年放假,单位未上班,邮政送件人员送达时,将邮寄信件夹入报纸一并放置在报纸存放处,未交至我局值班人员签收(快递单),签收记录也显示为单位收发室签收,签收人处未签字,加之单位工作人员未及时对相关报纸、信件等进行整理,故未及时按照法定时间进行公开,确属违法。但在知晓其申请需求后,5月21日我局已及时向申请人委拖律师余某邮寄了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东大街134号的旭红广场项目的消防验收文件相关资料,于2024年5月22日签收。

经审理查明:

2024年2月19日,申请人填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青海门源县旭红商贸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东大街134号的旭红广场项目的:消防验收文件。当日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给被申请人,邮寄单上无收件人签字记录。经查询该EMS邮寄单,显示申请人邮寄的该政府信息申请于2024年2月22日已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正式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获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与被申请人沟通,被申请人立即核实调查,于2024年5月21日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向申请人委拖律师进行了邮寄,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22日签收。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称直至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才得知申请人申请了信息公开事宜,但查询EMS邮寄单显示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此应视为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根据情况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但被申请人2024年2月22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的情况下,至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向申请人委托律师进行了邮寄,已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属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属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海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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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