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府复决字〔2024〕05号
申请人:安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75年5月5日,住所: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园林南路27号
被申请人:海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青海省海晏县西海镇商业巷39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职务:海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申请人对海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2024〕第63222404214446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4月2日作出的(2024)第63222404214446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并恢复申请人的驾驶资格。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由被申请人依法授予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2024)第63222404214446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注销了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资格。
2022年7月,在申请人通过“科目4”考试即将领取驾驶证时被相关人员告知考场内有考生存在作弊情形,怀疑申请人参与了作弊,遂暂扣了驾驶证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后,未发现申请人有任何作弊证据,申请人事实上也未参与考试作弊,对作弊事件完全不了解、不知情。
调查结束后,有关机关向申请人授予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号:630121197505******,档案编号:632221007622)。自申请人获得驾驶证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直至2024年3月28日,时隔一年半,申请人被告知驾驶证被锁定,经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告知被申请人原因系2022年7月在进行“科目四”考试时进行了作弊行为,故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了(2024)第63222404214446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注销了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资格。但申请人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以来从未有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在配合公安部门接受“作弊”案件调查时,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陈述,公安机关最终也未认定申请人存在作弊的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申请人依法领取了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63222404214446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于案件事实未能查明,证据不足,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驾考纪律存在作弊行为的情形,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该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撤销并恢复申请人的驾驶资格。
被申请人称:
2022年7月28日,海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在西海镇兴通驾校考试服务中心理论考场监考时,发现C1驾驶证考试中的个别考生携带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等设备在考试中作弊,随即向海北州公安局西海公安分局报案,西海公安分局于2022年7月28日受理该案,予以侦查。经侦查:犯罪嫌疑人沙某、马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通过组织作弊的手段帮助马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安某等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海晏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7日,对上述组织考试的两人作出有罪判决。
2024年3月29日,西海公安分局将沙某、马某某组织考试一案中,以作弊手段通过驾驶证理论考试的马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安某、毛某某五人的违法事实以线索移交函的形式移交我支队车辆管理所,请求依法对上述五人作出处理。接到《线索移交函》后我支队车辆管理所对移交线索进行受理并展开调查,并于同日将申请人安某的驾驶证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予以锁定。在调取西海公安分局针对驾驶人安超以作弊手段通过驾驶证理论考试的证据(沙某的证言、马某某的证言、沙某的辨认笔录、海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事实的认定、沙某与安某聊天记录及内容、宾馆老板的辨认、宾馆入住记录,提取电子数据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安某隐瞒与沙某认识及考试作弊行为、逃避处罚的主观意图;足以证实申请人安某在沙旋的帮助下,通过作弊手段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故认定安某以作弊手段通过驾驶证理论考试的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形成闭环。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申请人安某在沙旋的帮助下,通过作弊手段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我支队依法撤销行政复议人安超的驾驶许可在实体上真实、有效。但,我支队车管所工作人员,在办理撤销申请人安超的驾驶许可前,虽然多次电话通知申请人安某前来办理驾驶许可撤销业务,但未书面或者笔录形式告知申请人安超在撤销驾驶许可前有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告知程序上存在违法。
经审理查明: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西海分局在办理沙某、马某某组织考试一案时,发现马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安某、毛某某五人涉嫌以作弊手段通过驾驶证理论考试,并取得C1驾驶证。2024年3月29日,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西海分局将该线索《线索移交函》的形式移交给海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请求依法对上述五人作出处理。2024年3月29日,海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接到《线索移交函》后受理,同日将申请人安某的驾驶证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予以锁定。海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取了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西海分局针对申请人安某以作弊手段通过驾驶证理论考试的证据(沙某、马某某的证言,沙某的辨认笔录、海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事实的认定等)后,于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了(2024)第63222404214446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注销了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予以受理。
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63222404214446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向机动车驾驶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准予机动车驾驶员对一定准驾车型的车辆从事驾驶活动行为,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属于对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资格的否定,该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行为。案涉行政行为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行为,被申请人在作出该行为时,不但要符合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注销行政许可的相应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此可见,注销并不是行政处罚措施。被申请人在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注销机动车驾驶人相应准驾车型之前,还应当符合“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等条件,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第六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注销的条件。被申请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作出的(2024)第63222404214446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决定书》,注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的规定。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故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63222404214446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