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民政局 关于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8325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政策解读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乌海市民政局 关于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解读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12-16 17:41:5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乌海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4〕73号),现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要求,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确立了民政部门的统筹牵头,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市政府领导下,主动作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社会救助局面。
三、开展“救急难”工作
“救急难”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新提法,也是一项新要求,是对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突破和拓展。“救急难”要求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都要及时给予救助,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开展“救急难”工作,一要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为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在镇、街道层面,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通过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
四、实现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定的各项救助制度为基础,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等工作,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发展和有效有序衔接,努力消除社会救助制度的盲区,不断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相关政策文件: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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