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补充解读(二)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7444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政策解读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补充解读(二) | ||||||||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12-17 16:40:5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补充解读(二)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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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对留守儿童有哪些监护监管职责?
2016年11月23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16〕71 号)强化了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相关政策文件: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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