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共2个)
(一)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单位:海西州教育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5、《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6、《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条条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8、《中小学教材编写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执法单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教育局督导室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2、《青海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五条“教育督导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