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应急预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为积极应对海西州“两区”建设带来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出现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尚不健全的过渡期可能面临的紧急情况,确保我州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高应对大量集中、突发劳动争议案件的反应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法定期限结案率100%绩效考核目标任务的完成,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特制定本预案。
一、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预案启动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组织规则》,以实际专职在一线办案3人为基础,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预案予以启动:
1、平均日来访批次增长率达5%以上;
2、月平均立案受理案件数超过月办结案件能力9件的10%以上。
3、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人数超过10人且影响重大。
4、工伤职工重大伤亡和疑难案件,是指用人单位发生了工伤或工亡的案件,因没有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关待遇等问题而与伤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发生争议,伤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到本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认定工伤并予以工伤赔(补)偿的案件。
(二)预案启动方式
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主管局领导报告,报局长批准启动预案;当来访批次或立案受理案件数可能超过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各项综合组织处理能力时,由局长向州政府报告,由上级领导决定是否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仲裁科,由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培训,劳动人事争议应急组织协调、临时具体应急方案的拟订工作。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急措施
(一)作好新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1、及时组织对全州拟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急处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培训;
2、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公布咨询电话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新法;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庭室重新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申请仲裁必须提供的材料、立案须知、仲裁流程等新规定;制作“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席位牌。
4、更新《立案审批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增加“先予执行”、“部分裁决”等仲裁法律文书。
(二)仲裁员严格分工把关,确保办案质量
1、科长负责严把案件的“部分裁决”和几类“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审查关,确保“部分裁决”和“一裁终局”裁决符合法定标准;
2、办事人员负责严把案件入口关,严格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地域管辖、受案条件的有关规定受案;
3、办事人员负责严把“先予执行”裁决审查关,确保“先予执行”裁决符合法定条件。
(三)切实搞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部门协作
1、监察、信访首问负责,先行调解。凡到监察、信访投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管是否存在劳动争议,有关部门都应首问负责,先行行政调解;对确有劳动争议而在法定受理期限内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
2、应仲裁办案的要求,州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提高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效率提供执法援助。
(四)努力为劳动争议仲裁应急工作提供人力支持
1、州局进行全州劳动保障系统力量动员,将专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和街道社区具有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的人员临时聘任为州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由州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统一调度,分配办案任务。
2、安排聘用劳动争议仲裁员参与处理劳动争议;聘任部分符合任职条件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或律师为兼职仲裁员。
(五)应急办案条件保障
在仲裁办案有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时,协调借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人员以及各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支持办案。
海西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