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绿色通道”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及时、高效处理农民工案件,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案件,是指当事人为农民工,且系集体讨要工资或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工伤待遇等情形,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农民工案件处理坚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立案受理
(一)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调解仲裁的当事人解释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有序办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手续;
(二)如系集体争议,工作人员应逐一查验当事人身份证,指导当事人填写《当事人推举代表书》,推举三至五名当事人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并明确当事人代表的代理权限;
(三)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当事人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确保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清楚、标的明确;被申请人主体错误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另行提出申请;涉及加班工资的,应指导当事人代表按不同加班时段、加班时间明确标的,为快速调解、快速审理打下良好基础;
(四)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于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备的当天报领导审批不予受理,领导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人员及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五)符合立案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于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备的当天报领导审批立案,领导应于当日完成审批。工作人员及时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调解
(一)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将领导审批后的案件及时转承办仲裁员,承办仲裁员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召集当事人代表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二)仲裁员可根据案情,建议工会和(或)雇主组织指定代表参加调解,协助解决争议。
(三)调解成功的,仲裁员可当场制作《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结果,并于当日将案件移送相关人员安排开庭。
第六条审理
立案调解庭接案后,二个工作日内制作开庭通知书、仲裁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文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应将开庭审理时间安排在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仲裁员于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报领导。领导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依法中止或延期审理的,不受上述审理期限限制。
海西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