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市
政策政策

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快速处理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08/14 4.0k 阅读 267 点赞

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快速处理规则

第一条为依法、高效地处理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规范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的处理流程,及时化解劳资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集体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当事人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人数在30人以下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处理坚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受理立案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解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及时有序地办理申请仲裁的相关手续;

(二)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逐一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指导当事人填写《推举仲裁代表书》,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并明确仲裁代表人的权限。

(三)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确保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清楚、具体、明确;仲裁请求涉及标的金额的,应当指导当事人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明确计算的时间段和具体的计算方式;

(四)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于申请材料齐备的一个工作日内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立案调解庭和仲裁委员会领导审批后,及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五)符合立案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于申请材料齐备的一个工作日内报立案调解庭和仲裁委员会领导审批后,及时制作《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立案后。立案调解庭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开启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绿色通道”,确定调解员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并及时制作《调解建议书》和《开庭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一)调解建议书应告知当事人参加调解应注意必要事项,并最迟在开庭前五日确定当事人参加调解的时间地点。

(二)开庭通知书应告知当事人参加庭审应注意的必要事项,原则上应当在被申请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立案调解庭在完成相关文书送达后,及时将案卷转调解员进行开庭前调解。

(一)调解员应于《调解建议书》确定的时间,召集当事人代表进行协商和调解,调解员在充分了解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员根据案情,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可建议工会和企业组织指定代表参加调解,协助解决争议;

(三)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应当当场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功的,调解员应即时告知当事人调解结果,并将案卷转首席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仲裁员不得兼任书记员。

第八条首席仲裁员在接到调解员转来案件后,应当及时审阅案卷材料,梳理案件审理应注意事项和要点,并及时与仲裁庭组成人员交换意见,初步确定案件审理要点。

第九条首席仲裁员在庭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召集仲裁庭组成人员进行合议,并由书记员做好合议笔录;如合议庭认为案件情况特别复杂,可报仲裁委员会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决议。

仲裁庭合议笔录(仲委会讨论决议)应当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首席仲裁员按照合议意见或者仲委会讨论决议,在庭审结束后的七日内制作完成《仲裁裁决书》,报仲裁委员会领导审批后,将案卷转立案调解庭。

第十条立案调解庭在接到仲裁员转来案卷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出《仲裁裁决书》。

第十一条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的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五日。遇有案件中止或者延期审理等法定情形的,不受上述审理期限限制。

海西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2年8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