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行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级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省人事厅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青人事管字[2007]371号),结合我州实际,研究制定了《海西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海西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海西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青人事管字(2007)371号),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原则、职责
4、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设置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以及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工作人员。
三、岗位类别、等级
6、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现聘用(任命)在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的人员,依次分别对应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对应一至四级岗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对应五至七级岗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对应八至十级岗位;聘用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9、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凡是已经或者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的工勤技能岗位,严格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现聘用在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的人员,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0、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办法按省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岗位总量设置和结构比例
11、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12、管理岗位的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编制数额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即机构规格为正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五级职员;副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六级职员;正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七级职员;副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八级职员。
(3)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4)未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模、编制员额、隶属关系等因素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综合确定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量。
13、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及其内部之间的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3)根据全省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我州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州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2:5:3, 格尔木市属事业单位2:5:3,其他市、县属(乡镇)属事业单位0.5:3:6.5。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非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从严控制。
14、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设置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较高的领域设置,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3)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15、对规模小、人员少,独立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确有困难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内调控确定。
五、岗位任职条件
16、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7、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见习(试用)期满,根据单位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其相应的岗位等级。一般可参照以下办法确定:中专、大学专科毕业生,可确定为十级管理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可确定为九级管理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八级管理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七级管理岗位。
1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19、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见习(试用)期满,根据单位实际聘用的岗位,确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2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必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并聘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以上者、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排名前三位者)
第二,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位者);
第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第五,青海省优秀专家。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审批,按管理权限由州(地、市)人事局初审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1、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分别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
2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实施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填写《青海省事业单位现有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定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及标准、岗位等级及其任职条件等,作为人员聘用、聘后考核的主要依据。
(3)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组织实施。
2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1)州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州人事局核准;州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核准。
(2)县、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州人事局审核;县、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制定,经县、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审核。
24、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自主调整、优化岗位设置。
2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岗位设置方案可重新制定,并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机构编制调整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26、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27、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核准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按照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择优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分别填写《青海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青海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28、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并以其主要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标准。
29、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海西州人事局关于在全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安排意见》(西政人字[2007]145号)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及有关要求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31、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2、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根据省、州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任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
八、组织实施
33、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3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及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认真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没有颁布本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在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处分。
36、各县、市人事局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岗位设置总体方案,报州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37、本实施意见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