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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7/01/08 1.2w 阅读 84 点赞
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7-01-09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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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政办发〔201682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1226

乌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42号)精神,切实加快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设点、全区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为加快乌海市生态文明建设,构筑我国北疆重要生态环节安全屏障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2020年,乌海市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及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初步实现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四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达到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监测与监管协调联动的目的。

三、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建设完善乌海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优化整合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覆盖乌海市范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乌海市环境质量状况。

1. 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

目前,乌海市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3个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工业园区分别布设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预警。共有9个环境空气监测站点位,其中,3个国控站点已由国家上收管理;乌达城区,海南城区各1个,分别由属地环保局进行管理;乌达工业园区、海南工业园区、骆驼山矿区、千里山工业园区4个工业园区各布设一个监测站点,分别由属地环保局进行管理。降尘、硫酸盐化速率监测站点位4个,酸雨监测点位2个,沙尘监测点位1个。现有监测能力能够基本满足乌海市环境空气的监测需求。到2020年,随着乌海市城区规模的扩大与人口的增长,根据需求再增加12个监测点位(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2. 水环境质量监测网

现有基础上完善乌海市在黄河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目前,乌海市对流域水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监测情况主要包括,黄河监测断面为5个(1个国控断面,1个省控断面,3个跨区域联合监测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2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6个监测点位。到2020年,根据黄河水域的变化情况和饮用水源地取水井位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分年度进行变更和新增点位。逐步完善与水环境相关的生态指标评估(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3.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

有计划的对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周边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对土壤环境质量开展全方位的土壤监测及与土壤环境相关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估。

目前,土壤环境监测主要是由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乌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配合采样。到2020年,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的相关要求,在配合好自治区环保厅工作的同时,完善土壤监测能力(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牧业局等部门配合)。

4. 噪声环境质量监测网

乌海市噪声监测内容包括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点位现已基本全面覆盖城市建成区。到2020年末,随着城市布局的扩张和改变以及道路网络的不断延伸,点位将不断更新(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5.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

乌海市没有辐射监测能力,辐射监测主要委托包头有资质单位进行。到2020年,将逐步完善辐射监测能力,在海勃湾区、海南区和乌达区建成区、建设12个辐射监测点位。同时,结合自身监测能力,开展空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生物等环境要素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生态监测体系建设

在现有地面监测子站的基础上,调整补充监测点位,扩大生态地面监测范围,进一步完善乌海市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加强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中的应用,完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

对乌海市辖区内的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开展大范围、重点时段监测,掌握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及变化趋势(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三)建设测管协同的污染源监测制度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及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自动监测设备的稳定运行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环保部门要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建立健全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和监测信息反馈机制,构建常态化的监管体系(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集成共享

(一)构建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应用平台

按照“统一标准、共建共享、内整外联”的原则,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建设,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整合、集成相关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等监测数据,参与构建自治区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应用平台,并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对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办、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林业局、公安局、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二)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

托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应用平台,构建自治区、市、区三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有效汇聚和互联共享机制,实现乌海市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汇聚、统一集成和共享应用。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传至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应用平台(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办、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林业局、公安局、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三)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和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五、增强生态环境预报预警和风险防控能力

(一)加强环境质量预报预警。

加强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设,以自治区为统领,乌海市为骨干的空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对重点区域污染来源进行追踪、解析,提高污染防治的针对性。重点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可由多部门联合设立多参数、多功能的自动监测站点,加强监测与预报预警(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二)严密监控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风险。

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和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严格监控污染源排放风险(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提升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预警能力。

定期开展乌海市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估,掌握乌海市域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加强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监测和防控,提高突发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农牧业局等部门配合)。

六、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环境监测机构及设备运营维护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健全和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各级、各类监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环境监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依法追究存在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责任(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二)开展生态环境同步监测与执法

按照大气、水、土壤及辐射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要求,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环境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环境保护监察机构要依托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开展监管执法,向同级监测机构通报执法检查计划,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与监测。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和污染源的监测与执法频次,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实现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监察局、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七、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

(一)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

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职能。配合自治区逐步完成乌海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由各级环保部门逐级承担(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改革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乌海市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意见,严格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确保各级公益性环境监测职能有效发挥。强化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三)培育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

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评估等基础公益性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形成生态环境监测、分析和应用市场。研究制定乌海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行为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八、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保障机制

(一)加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投入。

照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和管理要求,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环境监测工作及运行维护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环境监测岗位津贴政策。加大财政投入,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能力建设、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环境应急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二)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

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市内外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主要污染物治理技术。积极开展与相关部门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乌海市监测技术创新能力(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水务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组织领导。

、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依据自治区环保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做好职责内生态环境网络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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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