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18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7-01-09 00:00:00 | 公文时效 | |||||||
乌海政办发〔2016〕80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
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6年10月1日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属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中央、自治区直属用人单位原工伤认定渠道不变,其余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2016年10月1日前发生至发文之日尚未提出认定申请的按以上规定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工伤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强人员,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学习,确保工伤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2016年12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方便工伤职工就近快捷进行工伤认定,不断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下发工伤认定管理层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下放工伤认定管理层级。自治区、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自治区和盟市直属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中央直属用人单位原工伤认定渠道不变,其余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3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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