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便利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提升“放管服”含金量、有效性、满意度,凉城县公安局推出29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优化治安管理服务
1、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进入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无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2、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城镇。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留学归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以在我县城镇申请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3、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城镇。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凭营业执照即可落户;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凭单位用工合同,即可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无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等条件限制。
4、农村人口参军落户城镇。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以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5、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对在同一建制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村籍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建制镇申请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6、投靠类落户城镇。我县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无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7、实行自治区内跨盟市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在自治区内迁移户口时,户口准迁和迁移信息通过网上流转,不再开具纸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居民凭申请材料和有关证件在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
8、完善单位和社区集体户制度,为企业用工落户和暂住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对于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在社区居(村)委会、县人才交流中心设立集体户,切实解决落户地址问题。外来人员迁入我县及县内户籍居民无法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均可将户口迁入常住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9、刑满释放人员落户问题。原县内户籍居民刑满释放回原注销地落户不具备条件的,由县公安局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审核后,派出所办理落户登记。
10、智障人员落户问题。对于长期生活在社会救助管理站的精神智障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上报县公安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派出所可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并标注存疑标识,按“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人员供养,以后查找到亲属,认领回原籍的,予以注销户口。
11、未办理收养证明的事实收养人员落户问题。利用人像比对排除漂白身份或者DNA鉴定排除拐卖情形后,先行登记户口,将其户口登记在所在社区集体户中,并在人口系统做出存疑标识。
12、实行办理窗口首接责任制。对群众办理身份证、居住证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13、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免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免收工本费。
14、全县公安机关各户籍派出所均可受理异地身份证和居住证。
15、简化办理异地身份证手续。暂住人员在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后,可在派出所凭过期身份证、驾驶证、学生证、医保卡、社保卡、出入境证件等可以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
16、压缩证件办理时限。户籍地居民身份证办证时限和区内异地身份证办证时限由60日(偏远地区90日)缩减为25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工作时限由3个工作日缩减为1个工作日。居住证的办理时限由30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17、居民身份证相片“多拍优选”。群众如果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拍照3次,从中优选满意相片。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
18、为企业集体用工、急需用证的高考考生等开设办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绿色通道”。集体用工企业,高考、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等急需用证的群众,可以通过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受理、优先上传信息、优先制证服务,确保及时领取证件。
二、简化治安管理审批
19、优化印章刻制管理。将印章刻制时间由1个工作日改为当场即办,使注册企业能尽快开业经营。
20、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办理时限由3个工作日改为即时办理,相同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注明确无变化后不再重复提供。
21、缩短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事项办理时限。初次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入网、审批、备案、购买等事项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已入网购买方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1个工作日办结。
三、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2、快速查处涉企经济犯罪。对直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犯罪,迅速查处,从严打击。
23、坚决遏制“套路贷”、“小额贷”等新型违法犯罪的滋生蔓延。提高对“套路贷”、“小额贷”等犯罪人员流、资金流、信息流、通讯流的查控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实时预警、定点铲除、快速打击。
24、严厉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定期向企业通报涉企案件情况,提出防范建议,让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
25、畅通食品药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群众举报机制。依托110报警平台,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环境违法犯罪接处警快速响应、处警和查处机制。
26、开辟涉企经济犯罪受案专窗。在公安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专门开辟涉企绿色窗口,对企业前来报警、求助、咨询等事项,当场接受,快速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四、竭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7、依法审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慎重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28、加强涉企案件核查监督。对涉企经济犯罪应撤未撤的案件,督促完成撤案程序;行政相对人、复议复核申请人系企业单位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复议复核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
29、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宣传活动。开展防盗、防诈骗等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提高企业防范各类侵财案件发生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