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2017年7月22日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修改,删去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具体如下:
1、删除原《条例》第十五条: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
2、删除原《条例》第十六条: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将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单位的备案名录向社会公布。
3、删除原《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自2020年7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