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业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18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2021年2月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 凡具有本自治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1983年3月2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决议
附件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决议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