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府复决字〔2024〕08号
申请人:郭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61年10月30日,住所: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宁都大厦43号1号楼3单元
被申请人:海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西海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海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海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1.西海镇刚察路与紫园巷紫园路该修路工程是否有建筑规划许可证、发改委的批复。(该路在修建是否程序合法合规,影响居民的正常出行。)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施工许可证。
海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之日(2023年10月11日)起至今仍无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故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依法公开西海镇刚察路与紫园巷紫园路该修路工程是否有建筑规划许可证、发改委的批复(该路在修建是否程序合法合规,影响居民的正常出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由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时间跨度大,原有办理人员调离退休等加之档案室几次搬迁,工作人员查找资料进展有所缓慢未及时公开。
2024年8月28日收到海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郭某某当面公开:西海镇刚察路与紫园巷紫园路工程,由建设单位海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6月24日取得建字第632225201406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单位青海世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取得编号2014-1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申请人拒绝接受。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发改委的批复非本机关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不负责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已经按照法定的权限和职责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应的信息,对不属于被申请人工作职责的信息,被申请人无法公开,虽然被申请人公开时间较晚,但并不侵害或者妨碍申请人的知情权,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不予支持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0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内容为“依法公开西海镇刚察路与紫园巷紫园路该修路工程是否有建筑规划许可证、发改委的批复(该路在修建是否程序合法合规,影响居民的正常出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至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止,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
以上事实有海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的EMS邮寄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根据情况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信件于2023年10月11日由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且未延长答复期限,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海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本复议决定后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