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阵地作用,更好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州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门源回族自治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一、门源回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门源回族自治县烈士陵园属于州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位于门源县浩门镇小照壁山北麓,宗地面积为24454.34平方米,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至范围如下:北:J1-J2(13.67米)、J2-J3(23.32米)、J3-J4(8.20米)、J4-J5(65.61米)、J5-J6(30.65米)、J6-J7(53.56米)、J7-J8(27.36米)、J8-J9(17.93米)、J9-J10(25.14米)、J10-J11(14.20米)、J11-J12(20.22米)、J12-J13(48.29米)连线为界。
东:J13-J14(27.02米)连线为界。
南:J14-J15(7.38米)、J15-J16(12.16米)、J16-J17(10.33米)、J17-J18(9.54米)、J18-J19(13.91米)、J19-J20(20.71米)、J20-J21(11.92米)、J21-J22(19.28米)、J22-J23(96.07米)、J23-J24(31.69米)、J24-J25(6.79米)、J25-J26(1.09米)、J26-J27(14.02米)、J27-J28(55.67米)、J28-J29(1.89米)、J29-J30(5.42米)、J30-J31(5.68米)、J31-J32(11.42米)、J32-J33(13.89米)、J33-J34(23.47米)连线为界。
西:J34-J35(15.23米)、J35-J36(18.39米)、J36-J37(42.25米)、J37-J38(1.99米)、J38-J39(6.50米)、J39-J40(0.42米)、J40-J1(2.89米)连线为界。
二、门源回族自治县烈士陵园保护内容
门源回族自治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现有纪念碑、纪念广场、烈士墓群、烈士长廊、纪念馆及停车场等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的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门源回族自治县烈士陵园主管部门门源回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门源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