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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海北刚察“7·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10/26 1.1w 阅读 363 点赞

2025年7月15日11时38分许,刚察县境内S208线由北向南6公里+700米处发生一起两车正面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4万元。

2025年7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及省安委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青安委督[2025]3号)要求,州政府成立了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刚察县政府、州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州总工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刚察县“7·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善后工作组和调查取证组。同时,邀请州纪委监委、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经调查认定,刚察县“7·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因苏C*****号小型轿车占道、超速行驶导致的一起较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5日11时38分许,驾驶人韩某某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S2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公里+700米处时,与沿S208线由南向北行驶的由驾驶人叶某驾驶的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苏C*****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韩某某当场死亡、副驾驶乘车人马某某、后排乘车人马某某抢救无效后死亡,车后排乘车人冶某某、马某某受伤,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8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苏C*****,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薛某某,核载5人,实载5人,车辆型号:大众牌/FV7140FAMBG,车辆识别代码:LFV2A1BS3H45*****,发动机号:J64733,车身颜色:白色,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8月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8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投保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险单号:1271114390261*******,保险起止日期:2024年8月8日-2025年8月7日。

2.甘F*****,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酒泉**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核载9人,实载9人,车辆型号:宇通/ZK5046XSW1,车辆识别代码:LZYTGTC26R10*****,发动机号:R1015489,车身颜色:黑色,使用性质:旅游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1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5年1月23日。投保公司:黄河**保险有限公司,强险单:6620982080720250000*******。

起止日期:2025年1月3日-2026年1月3日,商业险单号:66209

82080320250000********,起止日期:2025年4月28日-2026年4月28日。道路运输证号:甘交运管酒字6209020******号,发证日期2025年5月9日,审验有效至:2028年5月8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一级,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甘肃省酒泉市交通运输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实载9人(游客8人、驾驶员1人)。

(三)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情况。

1.酒泉**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注册资本:五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2月26日,公司地址:甘肃省酒泉市**区。于2022年6月24日取得由酒泉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甘交运管许可酒字6209020*****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车客运(省际、省内),非定线旅游(省际、省内),证件有效期为:2022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3日,员工10人。经调查,酒泉**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齐全、按规定经营范围运营,照证时效在有效期限内;公司对驾驶人均开展了岗前教育培训,并签订了入职责任书、安全承诺书,于7月8日就夏季行车安全进行了教育培训,公司用于监控车辆动态的甘肃***下车辆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正常,视频图像清晰。

(四)驾驶人基本情况

1.韩某某,男,回族,1968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准驾车型:C1,驾驶证档案编号:6321003*****,初领日期:2012年10月23日,有效期止:2028年10月23日,系苏C*****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2.叶某,男,藏族,1999年**月**日生,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身份证号码:6221021999121*****,准驾车型:C1,驾驶证档案编号:6221005*****,初领日期:2019年4月11日,有效期止:2035年4月11日,系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五)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10人受伤,苏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甘F*****号宇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损坏。

1.死亡人员情况

①韩某某,男,回族,1968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区******县,系苏C*****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②马某某,女,回族,1969年**月**日,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系苏C*****号小型轿车后排乘车人。

③马某某,女,回族,1963年**月**日生,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系苏C*****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乘车人。

2.受伤人员情况

①冶某某(重伤),女,回族,2017年**月**日生,户籍地:西宁市***,系苏C*****号小型轿车后排乘车人。

②马某某(重伤),女,回族,1971年**月**日生,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系苏C*****号小型轿车乘车人。

③顾某某(轻伤),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户籍地:上海市***,系甘*****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④朱某某(轻伤),女,汉族,1965年**月**日生,户籍地:上海市***,系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⑤陈某某(轻伤),女,汉族,1966年**月**日生,户籍地:上海市***,系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⑥陶某(轻伤),女,汉族,1976年**月**日生,户籍地:上海市***,系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⑦万某某(轻伤),女,汉族,1972年**月**日生,户籍地:上海市***,系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⑧方某某(轻伤),女,汉族,1968年**月**日生,户籍地:上海市***,系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⑨沈某(轻伤),女,汉族,1981年**月**日生,户籍地:上海市***,系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⑩程某(轻伤),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户籍地:上海市***,系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观测时段内天气晴好,能见度佳。雷达组合反射率产品显示大气回波强度整体较弱,未监测到明显降水回波生成。近地面层以西北风为主,平均风速维持在3级(3.4-5.4m/s),气温在13-14℃之间,体感凉爽。

2.事故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刚察县泉吉乡环湖西路S208线6KM+700M处,事发道路呈南北走向,平直路段,南往共和县石乃亥乡,北往刚察县泉吉乡,路面完好,道路东西两侧均为草场,道路双向2车道。柏油路面,路面平直,有效路面为9.10米,两侧路肩分别为:左侧1.55米、右侧1.45米,路面为单黄虚线。道路无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障碍物,事故发生路段前后有9块标志标牌,其中:3公里加600米处为限速80警示牌(由北向南),4公里处为急转弯、限速30警示牌(由北向南),4公里+850米处为定点测速70警示牌(由北向南),9公里+900米处为连续急转弯、限速30警示牌(由南向北),11公里处为禁止鸣笛、限速40警示牌(由北向南),11公里+600米处为限速80警示牌(由南向北),14公里+110米处为解除40限速警示牌(由南向北),14公里+240米处解除40限速(由北向南),18公里+560米处定点测速70警示牌(由北向南)。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州公安局、刚察县政府、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理、车辆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在确定事故死亡人数为3人后,刚察县政府立即启动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州县应急管理、公安交警、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救援处置、查验现场、安抚死者家属等工作。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事故发生后,海北州、刚察县两级公安机关迅速赶往事发路段,开展救援和现场勘察,并封锁现场、分流车辆,联系死者家属,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一是属地公安机关在前往现场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请求派员救治,并通知消防、应急等部门共同开展事故救援,先后从“大众”牌小型轿车、“宇通牌”小型普通客车中救出3名伤员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二是进行现场勘验,丈量事故现场相关数据,制作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提取车辆相关物证,拍摄现场图像视频。三是公安机关安抚家属,配合党委政府做好家属稳控工作,目前家属情绪稳定。四是公安机关及时派员前往事发现场,待勘查人员现场勘查结束后,迅速分流车辆,恢复交通秩序。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大队长苏永昌到达现场后,指挥开展如下工作:

1.对民警进行现场分工,分为伤员救护组、现场防护组、事故勘查组、信息收集组开展工作;

2.在事故现场后方派出警车进行预警,同时在青海湖旅游专用公路上下行线派警车进行远程预警提示;

3.在事故现场协调路政部门加强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及交通疏导工作。

事故发生后,州县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领导赶赴案发现场,交管支队副支队长华桑、法制科、交管科民警第一时间赶往案发现场指导事故勘查、现场救援、维稳处置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接到通知后,120急救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12时51分到达事故现场,1人当场死亡、2人抢救无效死亡,青海籍重伤人员马某某、冶某某经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救治(均已脱离生命危险),8名上海藉游客中4名经治疗后已返回上海,另外4名游客25日上午出院后乘8点45分火车前往上海(其中,骨盆骨折伤者顾某某由救护车送至火车站乘车前往上海治疗)。马某某在省交通医院进一步住院治疗。8月11日,冶某某从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出院回家后,因眼睛出现斜视症状,在西安京都医院继续进行矫正治疗。

事发后,刚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聂才郎赶赴西宁前往青海省人民医院和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慰问死亡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刚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及双方当事人车辆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别向10名受伤人员垫付治疗及相关费用6万余元,协调***保险有限公司向3名死亡人员垫付丧葬费用3万余元。因冶某某、马某某因伤势较重,需高额医疗费用,刚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受伤人员家属沟通并协调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基金会和网络公益途径向冶某某、马某某筹措及垫付抢救费用共计25万余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海北州、刚察县各级各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认真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信息,善后工作处理得当,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此次事故处置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无二次交通事故、次生灾害、衍生灾害及疫情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苏C*****号小型轿驾驶人韩某某行驶过程中没有做到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存在强行超速占道行驶、未按右侧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死因鉴定情况。根据海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北)公(刑)鉴(法病)字[2025]41号”鉴定文书:①马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②马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③韩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征。

2.车辆鉴定情况。根据甘肃**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25]第2507****号”“甘天司鉴[2025]第2507****号”鉴定意见:①经鉴定:牌号为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轿车的制动系统性能与转向系统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②经鉴定:牌号为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范围为85.7km/h-90km/h;③经鉴定:牌号为苏C*****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范围为87.7km/h-95km/h;证明驾驶人韩某某、驾驶人叶某存在超速行为;④经鉴定: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苏C*****号小型轿车的路面碰撞点位于道路东侧路面上,距道路东侧基准线180cm处。证明韩某某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侵占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道路。

3.驾驶人酒精含量和毒物检测情况。根据甘肃**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25]毒字250*****号”、甘肃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甘迪安[2025]毒物鉴字第14号”鉴定文书和刚察县公安局“刚公(交)现检字[2025]1016*号”吸毒检测报告:①叶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②韩某某生物检材中FD25001401的检材距根部0.5cm段(总长约0.5cm)中0^6-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及△^9-四氢大麻酚定性分析的鉴定结果为阴性:证明叶某未饮酒、未吸毒,韩某某未吸毒。对死者韩某某进行了尸表检验,对其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在检验过程中法医从血管、心脏均未抽出其血样,根据法医解释,因剧烈撞击后造成全身血液流尽未能抽取血样。

(三)间接原因分析

1.酒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所有车辆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司机,行车过程中超速行驶行为未及时纠正制止,对乘客未正确使用安全带进行及时提醒,对车辆行驶中的安全管理意识淡薄,主体责任履行不严。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驾驶员叶某安全教育开展次数较少,对新入职驾驶员安全培训过于简单。

2.刚察县公安局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要单位,在旅游高峰对重要旅游道路日常监管和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安全监管责任履行不力。

3.刚察县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管理局对管辖区域内的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不够,未能有效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韩某某,苏C*****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驾车驶入对向车道侵占对方路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2.叶某,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刚察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3.酒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对超速行使未及时提醒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州交通运输局移交甘肃酒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予以处理。

(四)其他建议

4.建议刚察县公安局向刚察县人民政府和海北州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遏制类似事故,严把环湖道路交通安全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建议刚察县人民政府约谈县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督促其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管责任,加大过境的营运车辆和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管理力度,坚决防止不符合要求车辆上路行驶,确保源头监管、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6.建议刚察县人民政府向海北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对途经道路路况不熟悉,未提前了解相关路况信息。

(二)旅游运输企业存在落实交通安全主体安全责任不到位的情况,对出勤车辆日常监督检查方面存在漏洞。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刚察县“7·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刚察县委、县政府和州相关部门快速反应,紧急调动各方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及时将伤者迅速送医治疗,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赢得了群众的最大理解和支持。虽然此次事故具有输入性、突发性和人为操作不当等不可预见性,是在各种因素交织叠加情况下引发的,但是造成了较大人员伤亡,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举一反三,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省州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进一步提升风险隐患化解能力。要持续深化开展重点车辆“隐患清零”工作,通过公安提示函、线上布控、线下核查、走访动员等形式注销报废重点车辆。属地交管部门围绕旅游旺季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对国道315线、227线、国道213线、省道304线、省道207线、西和高速、加定高速、金沙湾景区、同宝山景区周边道路等主干道路平交路口、事故易发、临水临崖、急弯窄路、易落石、桥梁涵洞等路段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并按照权责抄报交通部门落实整改。要不定期深入客运、货运运输公司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员资质及安全教育台账、客运车辆的GPS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调取动态监控数据,杜绝“带病车”上路行驶,倒逼企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提升重点路段管控能力。州县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的工作理念,紧盯张汶高速、西和高速、国道G315线、G227线、G213线、省道S302线、S303线、S304线、S207线、S208线、S209线及景区道路,联动州局特警支队、辖区特巡警、派出所警力,推行“定点值守 + 流动巡逻”模式,高频次开展周末、夜间巡逻,重点覆盖景区出入口、交通枢纽、狭窄路段等区域,开展联合宣传教育、车辆通行引导、联合执法。针对原子城展馆、同宝山等景点周边车流激增的情况,采取“景点周边定责、沿线道路巡控”的模式,在景点入口、停车场出入口等重点路口部署固定警力,在通往景点的主要道路安排巡逻警力,全力维护通行秩序。

(四)进一步强化路面和源头管控。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紧盯“两客一危一货”、校车、6座以上小客车等重点车辆和“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强超强会、无证驾驶等重点违法,深入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加强城镇和农牧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现场查处力度,提升整体戴盔率。结合辖区道路交通流量、违法多发和事故多发路段,科学安排、动态调整路面勤务部署,提高用警效率,严查严处易肇事肇祸重点交通违法,始终保持对重点违法的严管高压态势。同时,加强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的视频巡查和巡逻管控,防止路面失管漏控。加强科技强警措施,维护和利用现有监控、卡口资源,根据交通管理实际需要增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弥补警力不足和重点违法查处覆盖不全面的短板,稳步推进非现场执法应用。

(五)进一步提升交通安全宣传水平。各级交管、交通运输和文旅部门加强与三大运营商协调力度,在入州咽喉重点路段设置感应点位,持续落实进入海北辖区游客的点对点安全提示措施,精准推送安全提示短信。定制反光背心,向环湖地区、甘青环线等辖区骑行爱好者、自行车租赁商铺发放。通过发布《致广大游客的一封信》等方式,加大对进入海北的游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扩大安全提示覆盖面,落实点对点短信提示,向旅客及景区驾驶员、工作人员详细讲解酒醉驾、无证驾驶、观光车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与现实危害,提升警示针对性。

(六)进一步提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各地和各级交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路警气企”联动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强化与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研判掌握极端天气对道路交通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发布研判预警信息,严密监控强降雨可能导致的突发事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要科学部署警力,加强巡逻巡查,遇有突发险情,要第一时间掌握路段信息,及时调整勤务,快速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二次事故。要坚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的理念,强化物资保障,配足配齐警用装备及防汛物资,全力支撑防汛救灾工作。各级交管大队领导要率先奔赴一线、民辅警全员上岗,加密路面巡逻频次,对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在易拥堵、易打滑重点路段,增派警力与警车驻守,采取“固定岗+巡逻岗”联动模式,快速处置突发状况。


审核:贾生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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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