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信声:
2026年7月14日,我委南明区大队执法人员黄亮、徐瑞之在二戈寨富源南路执行路检路查执法检查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求当事人徐信声驾驶的车辆贵AS86B3停车接受检查,其车上搭载4名乘客(其中两名为小孩),经询问贵AS86B3车上2名乘客,乘客与驾驶员互相不认识,该车辆停靠在二戈寨,一名乘客主动上的该车上,另一名乘客是驾驶员主动询问上的车,乘客从二戈寨乘坐该车分别到牛郎关、摆郎,乘客与驾驶员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每名乘客需支付3元车资,其中一名乘客车资已通过微信,另一名乘客车资未支付,现场已责令驾驶员退还乘客所支付的车资,经查,徐信声驾驶的车辆贵AS86B3行驶证上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贵AS86B3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徐信声驾驶车辆贵AS86B3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以上事实有乘客询问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驾驶员现场未配合)、车辆及视频为证。当事人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本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决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因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黔0100交罚[2026]06016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后经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当事人发送带有缴款码的短信,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凭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缴款,缴款码有效期30天。缴款码失效后可以致电0851-85963068重新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成功后请及时致电0851-85963068办理结案。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明区大队(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184号)
联系电话:(0851)85963068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