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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卫健护航】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026/10/22 1.2k 阅读 322 点赞

为切实提升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与消防管理能力,现开设“安全生产 卫健护航”专栏,重点围绕医疗行业安全生产与消防相关法律法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内容开展系统解读,旨在推动全系统从业人员深入掌握安全防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与消防管理能力,持续筑牢卫生健康领域安全防线。




国家标准GB 40248-202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于2026年9月28日正式发布,将于202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的人员密集场所,失能群体集中、建筑功能复杂且疏散难度大,要深入学习贯彻本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节选)

6 消防安全制度与管理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场所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注: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档案管理等制度。

6.1.2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广告牌、光伏板等障碍物。

6.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6.1.4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

6.2 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6.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明确防火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和部位,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6.2.2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托育机构)和幼儿园以及存在夜间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夜间尚应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设备电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6.2.3 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6.6 消防控制室管理

6.6.1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按照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落实每日24h值班制度。

6.6.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和维护技能,能够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

6.6.3 消防控制室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值班人员应第一时间开展火情核查。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核对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6.6.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收到故障报警信号后,应及时核查并处置故障;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6.6.5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承担微型消防站队员和防火巡查职责,不应擅离职守。

6.6.6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如实登记火警、故障及值班信息,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记录内容应完整翔实、字迹清楚,资料应妥善保管。

6.6.7 消防控制室内不准许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总平面图、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

6.6.8 不应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6.9 消防控制室内应配备有关消防设备用房的门锁钥匙、手动报警按钮复位钥匙等,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6.7 火灾隐患整改

6.7.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整改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6.7.2 巡查、检查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及时报告。

6.7.3 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责任分工。

6.7.4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6.8 用电安全管理

6.8.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6.8.3 各种高温照明灯具、大功率用电设备距离可燃物应不小于0.5m。

6.8.4 医疗康复、老年人用电动轮椅等应在安全区域停放、充电,房间应通风良好。

6.9 用火安全管理

6.9.1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9.3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内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6.10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6.10.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包、承租或委托经营、管理方、施工方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动火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注:动火作业是指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6.10.2 动火作业应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动火作业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作业审批应明确动火作业内容、作业风险、作业地点、作业时长、审批有效期、动火操作人员、监护人员、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动火作业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6.10.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对于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宾馆等需要连续运营的场所或进行设备抢修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采取视频监控和人员巡查相结合的监测预警措施,以及更为严格的人员看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6.10.4 动火作业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建筑或场所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b)核实动火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c)清除动火作业区域的可燃、易燃物品,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d)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采取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e)作业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6.10.5 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

b)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c)避免与其他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交叉;

d)不应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易燃材料上进行动火、用电作业,严禁在动火点周边区域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喷漆、可燃粉尘清扫等可产生可燃蒸气或粉尘的作业;

e)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6.10.6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并记录。

6.12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6.12.1 人员密集场所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责任,并根据需求限量使用。

6.12.2 除医疗机构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储量应不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使用安全的器具存储。

6.12.3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储区域应设置明显标识,明确管理人、最大存储量、使用期限等内容,闲置物料应及时清理出库,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6.12.4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内酊剂、醋剂、酒精、乙醚等易燃药品或含有较多易燃品的药品应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6.12.5 医院病房内氧气瓶应随用随取,用毕及时取走。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6.12.6 医院病房楼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6.1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6.13.1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机房、储油间、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6.13.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室(房间)外的明显位置张贴标识,并每日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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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