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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的公告

2026/03/12 1.7w 阅读 185 点赞

  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梅州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9号)要求,决定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具体如下:

  一、各镇(街道)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共84项(其中各镇人民政府84项,福兴街道办事处75项,宁新街道办事处、兴田街道办事处71项;详见附件)。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道)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未列入本次承接目录范围内的其他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道)实施。对之前交由镇(街道)实施的本次承接目录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镇(街道)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道)继续办理。

  三、相关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市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市政府部门负责。镇(街道)与市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政府协调决定。

  四、相关市政府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镇(街道)的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镇(街道)之间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解决镇(街道)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各镇(街道)要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主动学习掌握执法程序、执法技巧、工作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技能,不断提高承接能力。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兴市府〔2021〕9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整一批镇和街道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的通知》(兴市府函〔2023〕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兴宁市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