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及标准
1、补贴范围。稳岗补贴范围由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兼并重组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补贴标准。依照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规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统一拨付。
3、支出项目。拨付给企业的稳岗补贴主要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生活补助支出。
4、执行时间。自2015年9月起,至2020年12月底止。
二、享受稳岗补贴条件
企业享受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六)和第四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3、已纳入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真实上报失业动态监测(岗位变动)情况;
4、企业上年使用稳岗补贴资金符合规定支出项目。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请稳岗补贴,以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企业为单位,每年申请一次,当年9月底以前申请上一年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申报表》;
2、企业上年度职工岗位变动及减员情况;
3、企业参保缴费情况;
4、企业上年度稳岗补贴资金收支、使用明细报表;
5、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各级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结合本地区上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年失业动态监测结果以及“金保工程”失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对其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填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情况汇总表》,由州级人社部门审批,确定享受补贴企业名单和金额,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规定编制、上报季度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季度用款计划拨付资金。经办机构按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基金支出户逐级拨付至企业。
四、提高补贴标准,扩大享受范围
(一)由省、州经信委认定的去产能任务较重的钢铁、煤炭、煤电、电解铝等行业和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一年的,从2018年起可以将稳岗补贴的标准提高到70%。
(二)对补缴上年度欠费的企业,在补缴后符合条件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申领稳岗补贴。
(三)对积极补缴以往年度欠费的企业,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可按规定享受从2015年稳岗补贴政策实施以来的稳岗补贴。
(四)对上年度新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按实际缴费享受稳岗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