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柴旦行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重大要求,全面掌握海西州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结合海西实际制定了《2021年海西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州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谢 塞 何启香
电 话:0977—8223123(含传真)
电子信箱:153506587@qq.com
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2021年海西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为认真履行食品监管职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切实维护我州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青海省食品抽样检验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海西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监督抽检要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原则,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聚焦大宗消费和高风险食品品种,围绕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抽检,提高问题发现率。科学抽样检验,客观反映市场销售食品的总体安全状况。
(二)坚持广泛覆盖。市、县级以食用农产品为重点,监督抽检品种的数量应不少于省局计划中重点品种数量的80%,对抽取的样品应按省局计划中规定的必检项目和不少于2个自选项目开展检验。并覆盖中心城区、乡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进口和网络经营等不同业态;覆盖大、中、小型等不同规模主体。另外,重点加大对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量大、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用农产品等重点品种,校园幼儿园周边、大型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网络销售和进口食品的抽检力度。州、县局原则上不抽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省局同意抽检的,须严格按国家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进行。
(三)坚持检管结合。充分发挥监督抽检问题导向作用,加强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联管联动。以推动企业质量提升为目的,切实推进不合格食品原因排查和复查整改工作。要根据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同时根据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日常监管。
二、工作任务
2021年,全州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转移我州抽检(以下简称国抽),省市场监管局本级抽检转移我州抽检(以下简称省抽),州、县(行委)两级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以下简称州、县抽)等四个方面组成。具体如下。
(一)国抽专项转移支付任务。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由我省承担的国抽专项转移任务共5000批次:其中,监督抽检任务3652批次;风险监测任务969批次;评价性抽检379批次(实施方案均另行下达)。
(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1年全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要求,省局监督抽检任务参照总局本级抽检任务确定,重点对风险较高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具体安排如下:
1.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5000个批次,检测经费由省本级财政保障实施。
2.州、县(行委)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州局、各市、县和大柴旦行委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共安排2354批次抽检任务(详见附件1)。抽检品种及项目、抽样对象、抽检时间及频次、抽样区域、环节及场所,要严格执行《2021年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分工表》。各县局年度抽检计划需报州局审批备案后实施。
四、组织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总局食品抽检司《关于落实2021年全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一)科学合理安排,按时完成抽检任务。各地市场监管局要制定和实施年度抽检计划,均衡安排抽样检验任务,并将所有任务通过国抽系统及时报送,否则,年终考评时不计入当地抽检监测任务完成量。围绕食品安全“十大攻坚行动”,加强专项抽检;对调味面制品(包括俗称的“辣条”类食品),纳入今年地方监督抽检计划,有序开展“辣条”抽检,不集中抽检,不集中公布不合格产品信息;对历年抽检不合格企业及其产品组织跟踪抽检。
(二)深化检管结合,提升食品抽检有效性。依据总局有关规定,在开展食用农产品、进口重点冷链食品(畜禽肉和水产品)监督抽检时,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派出2名监管人员陪同抽样,并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的必检和自选项目要求,省局指导本地区各市(州)、区(县)级局明确期抽检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和必检、自选项目。市(州)、区(县)级组织抽检的重点食用农产品品种和自选项目,需经市(州)级局汇总上报省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抽检。
(三)按规抽样,确保检测结果合法有效。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品种、检测项目表》《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工作程序,要随机确定抽样人员、随机确定被抽检对象。对于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要加强对本抽检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
五、加强承检机构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抽样检验机构及时通过国抽信息系统真实、客观、准确填报抽检监测数据。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完毕并复核确认后,将抽检数据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省局。承检机构要加强对抽检数据的分析研判,对发现可能存在苗头性、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同时,加强抽检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以上工作要求,将作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重点内容。
六、核查处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按照“依法处置、检管结合、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做到不合格食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同时加大对既往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跟踪抽检,杜绝同一食品安全问题反复发生。国家、省、市州、县级监督抽检不合规食品核查处置率和完成率100%,按时完成率和立案率分别达到85%和70%。
七、信息公布
各地市场监管局应当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相关要求,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项目进行解读,切实发挥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作用,提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准确公布信息,必要时,应当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八、工作纪律
所有参与食品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上报和核查处置,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和核查处置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附件:1. 2021年海西州、县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分配表
2.2021年海西州本级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表
3.2021年海西州本级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计划表
附件1
2021年海西州、县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分配表
地区 |
单位 |
食品 |
食用农产品 |
合计 |
海西州 |
海西州局 |
900 |
100 |
1000 |
德令哈市局 |
244 |
50 |
294 |
|
格尔木市局 |
500 |
50 |
550 |
|
乌兰县局 |
100 |
40 |
140 |
|
都兰县局 |
100 |
60 |
160 |
|
天峻县局 |
50 |
40 |
90 |
|
茫崖市局 |
40 |
20 |
60 |
|
大柴旦行委局 |
40 |
20 |
60 |
|
合 计 |
1974 |
380 |
23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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