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15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7-01-09 00:00:00 | 公文时效 | |||||||
乌海政办发〔2016〕75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
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6日
乌海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
归集公示工作方案
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为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现制定本方案(以下称《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市、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或其他便捷可行的方式,传递至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牵头建设的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各级政府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区、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二、工作目标
依托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地方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乌海市、各区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市、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主要路径和方式如下:
(一)市、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产生的在本地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信息,提供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企业基本信息为基准,由工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
(二)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相关政府部门可直接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经自身信息通道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企业登记地的本系统部门,由该部门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三)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的登记部门不属同一层级的,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与企业的登记部门属同一层级的本系统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四)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在本系统内没有与企业的登记部门相同层级机构的,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将信息传递至本系统与企业的登记部门层级最为接近的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五)已经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管理的政府部门,可选择将集中后的企业信息统一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按照不同的企业登记地址,由工商部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在企业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凡是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共享平台交换信息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通过上述方式不能实现公示系统功能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信息化手段予以保证。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工商部门及时交换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和“信用内蒙古”网站并动态更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五、企业信息的应用
(一)企业信息公示。市、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企业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工商部门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可从公示系统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工商部门进行同级推送,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奠定基础。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交换使用会商机制,及时解决信息交换使用问题。
(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六、工作职责
(一)市、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2号)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在自治区政府统一部署下,按照《方案》总体要求,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二)市、各区人民政府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要不断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努力提升本部门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工商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地方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建设工作,要依托自治区政务外网,建立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采集并公示通道;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通道(企业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并开发部门间协同监管应用系统(双告知、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协同监管、共享交换管理等功能)。实现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交换,为各部门协同监管奠定基础。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牵头承建并承担平台建设与技术维护工作,并制定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标准和运行规则。该平台具备统计考核功能,可将政府各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情况及时予以通报,便于自治区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与考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按照《方案》的统一部署,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提供便捷服务,缩短建设时间,如期通过国家项目建设验收。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工作督查考评机制,及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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