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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限、停产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的通知

2018/10/22 1.9w 阅读 249 点赞
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限、停产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8-1004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8-10-23 09:34:42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限、停产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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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部分限、停产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部分限、停产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3日

关于部分限、停产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

按照2018年7月23日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要求,现对全市部分已实施停、限产企业复产复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复产复工企业需达到的要求

(一)复产复工企业必须审批手续齐全,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成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厂区及周边环境安全。

(二)实行复工备案制度。企业要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环境隐患整改到位。凡需要复工的企业要对生产储存装置、污染处理设施进行维修,保证其符合环境安全运行要求,并将复工申请、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露采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及采空区治理项目要强化防尘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露采企业及采空区治理项目严格执行“先灭火后生产、不灭火不生产”的原则,排土场无冒烟着火现象。企业要严格按照初设安排机械设备组织生产。

(四)足额缴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并按期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期验收且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对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处罚决定到位后,恢复生产;未足额缴存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采取阶梯式分期缴存,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清,签订承诺书后复工,具体缴存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并追缴。

(五)煤炭加工及销售企业要确保降尘设施配备达到抑尘效果,按要求完成全封闭储库建设;化工行业要对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确保运行正常并验收合格,同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进行有效控制。

二、复工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区政府提交复工验收申请;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复产复工;市环保部门牵头,国土、经信、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稽查组,对复产复工情况进行稽查。

三、其他要求

(一)三区辖区范围内露天煤矿及非煤矿山继续执行早6:00到晚8:00的生产作业时间,夜间不得生产作业。

(二)既不缴存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也不履行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停产整改,不予复工。

(三)位于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乌海辖区内的企业在勘界立标之前不得恢复生产。

(四)公安部门要严格控制火工品供应。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