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彻底清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打击范围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的信息;制造、销售仿真枪等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
二、清缴类型
枪支: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 平方厘米的非法制式枪支(仿真枪)以及枪支零部件。
弹药: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炸药、雷管、导火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物品:除以上物品外的其它危险物品,如放射源、弩、管制刀具等具有杀伤力的各类器械、物品。
三、认缴检举
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前,对于举报来源不明并且不涉及案件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乌兰察布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给予200元-100000元的奖励;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涉危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或者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四、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
公安机关电话:110、0474—8980185
信函信件举报:乌兰察布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治安支队417室)邮编0120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