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食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并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和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一律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者由工信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违者由工信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食品生产、各类食堂和餐饮服务等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或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生产、加工食品,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采购、销售记录,违者由工信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严禁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违者由工信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市范围内销售的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市范围内销售的加碘盐的碘含量及标注应当符合标准规定,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全市集贸批发市场从事批发经营业务的商户,一律不得擅自批发销售食盐;禁止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擅自批发食盐,以配代批等非法经营行为,违者由工信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乌兰察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474-8300831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74-8323917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0474-8980125
乌兰察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