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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1/08/10 1.8w 阅读 332 点赞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乌兰察布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的;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二、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并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威胁、殴打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干扰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地点正常工作,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盗窃、聚众哄抢、抢夺、毁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构成犯罪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九、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以上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2021年8月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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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