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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市公积金贷款管理新办法执行

2021/02/23 4.1k 阅读 90 点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进行修订,新版管理办法自今日

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废止。新办法中贷款额度、期限等条款与旧版办法保持一致。

  新办法中,市民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

低于住房交易价格6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市民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

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

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贷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

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本市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

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市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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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