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近期发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职工在佛山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佛山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按照新规,佛山市公积金租房提取方式调整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以及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具体而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房租支出金额按职工提供的租金缴纳证明核定,职工需在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首租月起12个月内申报,超过12个月申报的,只能按申报当年(自然年)的1月份起计算提取额,以前的部分不作计提。
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按住建部门公布的住宅指导租金标准的55%乘以30平方米核定。提取年度应为当前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按照规定,每次租房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500元。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