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深入打击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全面排查整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弄虚作假突出问题,坚决杜绝“虚假监测、伪造数据、不实报告”等行业乱象,持续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行业秩序、提升机构守法从业水平,现就全省深入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排查对象
(一)在“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内完成省内备案、省外报备的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含辐射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全省范围内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二、公告时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三、整治打击重点
(一)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原始数据全程造假。擅自篡改、伪造、删减、替换采样原始记录、仪器监测数据、实验台账、质控数据;人为干预监测设备运行、屏蔽、截留、删除真实监测数据;无实测数据凭空编造监测数值,刻意规避超标数据、篡改异常监测结果。
2.虚假采样违规监测。未按国家技术规范开展采样作业,擅自变更采样点位、采样时段、采样频次、工况条件;调换监测样品、稀释污染物样品、替换空白样品;虚假采样、预采留样、代样送检,以非现场模拟方式伪造监测过程。
3.凭空出具虚假报告。未开展现场监测、未进行实验室分析,直接编造、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前后矛盾、逻辑错乱、无质控支撑,明知数据不实仍审核通过、签字放行;篡改报告结论、虚构达标事实,为排污企业规避环保监管提供虚假证明。
4.资质人员违规造假。无有效资质、超资质范围开展监测业务;租借、挂靠资质承接监测项目;无证人员、未培训人员独立开展采样分析与数据审核;冒用他人签字、代签授权,违规完成报告审批流程。
5.内控缺失协助造假。未建立质量管控体系、无全过程溯源台账,刻意隐匿、销毁监测原始资料、影像记录、实验底稿;不开展质控考核、比对监测、盲样核查,放任数据造假行为;配合排污企业量身定制虚假监测数据,协助企业瞒报超标排污问题。
6.弄虚作假拒不整改。自查瞒报造假问题、规避监督检查;在生态环境部门飞行检查、专项核查、抽样复核中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屡查屡犯、整改敷衍、虚假整改,持续实施环境监测造假违法行为。
(二)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自行或要求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未开展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凭空编造、直接出具监测报告、验收报告、比对报告。
2.自行或指使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篡改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伪造谱图、质控记录,删除超标数据,指使第三方修改报告内监测数值。
3.自行人为调整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制造虚假工况,改变监测客观条件,获取达标数据。
4.自行或授意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运维人员,人为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
5.自行或授意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运维人员,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
6.自行或授意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运维人员,实施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整治方式
(一)自检自查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运维服务机构及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工作,重点排查梳理2024年1月至2026年9月期间所有监测项目、原始数据、报告档案、质控记录等全套工作台账,逐项排查违规操作、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逐条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压实整改责任。
各相关单位须将《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监测委托合同及报告统计表》(附件2)、《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服务机构自查表》(附件3)、《青海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情况自查表》(附件4)和《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规范从业承诺书》(附件5)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报注册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于2026年10月20日前报送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所有报送文件统一命名为:市(州)+县(市、区、行委)+机构名称+自查表/承诺书,按要求发送至指定工作邮箱qhsjcc@163.com。
(二)集中整治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采取“执法+监管+技术+协同”工作模式,对辖区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或运维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运维服务机构及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开展全覆盖核查整治,确保问题、措施、时限、责任“四个明确”。
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分类处置的原则,对轻微问题、可立行立改的,开展帮扶指导、督促及时整改;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依规处置;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吊销相关资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串通造假、授意虚假监测的排污企业,同步立案、一并从严查处。
五、线索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0971-8204451(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二)电子邮件举报
qhsjcc@163.com,邮件主题统一标注: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线索+市(州)+县(市、区)+监测机构名称,弄虚作假问题证据及其他资料作为附件。
(三)来信邮寄举报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116号,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邮政编码:810007,信封注明“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线索举报”。
(四)二维码扫码举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全省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扫码举报”。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感谢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关心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附件:1.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监测委托合同及报告统计表
3.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服务机构自查表
4.青海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情况自查表
5.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规范从业承诺书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