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提高我州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入库精准帮扶工作,支持和培育一批我州“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根据海西实际特制定如下判定认定基础标准。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类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分为“名特优新”四类。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商标、专利权等;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如特色枸杞产业、民族特色手工艺作坊等具有海西特色的商户;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基本条件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管理,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信息登记确认或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或存在欠缴税费的。
三、认定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知名”个体工商户
(1)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级以上荣誉;
(2)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字号、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且与招牌一致);
(3)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4)经营同一字号的多家门店,如3家以上;
(5)近一年无属于经营者过错的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6)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
(7)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特色”个体工商户
(1)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2)从事海西州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商贸进出口相关行业(包括藏羊、牦牛、枸杞、青稞、藜麦五大优势产业,柴达木绒山羊、柴达木双峰驼、设施果蔬、中藏药草、饲草五大特色产业,冬虫夏草、野生黄蘑菇、蕨麻及其他新兴产业等);
(3)经营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名店,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4)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包括藏羊、牦牛、枸杞、青稞、藜麦五大优势产业,柴达木绒山羊、柴达木双峰驼、设施果蔬、中藏药草、饲草五大特色产业,冬虫夏草、野生黄蘑菇、蕨麻及其他新兴产业等)。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优质”个体工商户
(1)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的项目融入少数民族文化或非物质文化,开发、提供与少数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主题相关的产品、服务、活动;
(2)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经营者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
(4)产品通过绿色有机产品认证或取得国内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5)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旅游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6)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或者上一年纳税进入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前200名名单,或者缴纳社保人数进入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前200名名单的。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新型”个体工商户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3)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4)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5)其他由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型”类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优秀个人,满足共性标准的,优先入库。
四、负面清单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进行分类培育、暂停或终止分类培育。
1.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实际情况暂停或终止分类培育;
3.不纳入分型培育的个体工商户,不进行分类培育;
4.其他不宜纳入分类培育的情形:如在培育前或培育期间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发现时间,选择不进行分类培育、暂停或终止分类培育。
五、数量比例
全州“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根据实际情况,坚持成熟一批分类一批的原则,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量也应当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
“名、特、优、新”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一个地方可以重点培育其中的一类或几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