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妥推进我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工作规范有序,现制定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
海西州登记在册(不含吊销、歇业状态)符合分型分类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二、评定范围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各地市场监管局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认定分类、结果复核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部门推荐认定。政府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匠人、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经营者本人同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后,由各地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评定标准
按照《海西州“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只能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行业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优先入库。在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四、评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或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
五、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7月底前发布个体工商户分类申报和推荐公告,10月底前完成申报、推荐,11月底前完成认定、公示、分类,12月10日前完成数据报送。
六、评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录培育平台填写申报表,完成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各地市场监管局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部门推荐。在集中申报期间,相关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对照分类标准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后,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局推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由被推荐的个体工商户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申报资料,推荐部门的属地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进行审查。
(三)情况核实。各地市场监管局对自主申报或推荐申报的个体工商户信息、证明材料到现场查证核实。
(四)征求意见。各地市场监管局对拟入库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向税务、人社、生态环保、应急管理、法院等部门征求意见。
(五)信息公示。各地市场监管局在政府部门网站等媒介上公示拟入库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公开异议反馈渠道,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
(六)异议处理。对拟入库“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存在异议的,各地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移出拟列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库。
(七)结果复核。自主申报认定的,在拟认定名单公示期满后,确无异议的且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注明具体分类,由各地市场监管局报州级市场监管局复核,州级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复核。县直各部门推荐认定的,由属地市场监管局报上级市场监管局复核。
(八)上报备案。州市场监管局复核后,将确认的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名单报省市场监管局。
(九)结果公示。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将“名特优新”认定信息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并将数据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名录库。
七、动态管理
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名单入库后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名特优新”分类评定标准或具有应取消“名特优新”分类情形的,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州市场监管局报告,取消“名特优新”分类入库资格,及时停止优惠政策待遇并收回授予的“名特优新”分类标识标牌。
(一)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做出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仍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移出名录库,按照5%总量计算的剩余名额作为下一期入库的数量。
(二)评估确认。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做出认定的各地市场监管局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