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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海西州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通告-海西州人民政府

2023/10/31 1.6w 阅读 145 点赞

海西州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公布海西州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通告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近期各地区、各成员单位知识产权保护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如有不妥,请及时反馈。



海西州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2023年10月31日


关于公布海西州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通告


为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秩序,海西州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令哈某某珠宝店、德令哈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对第27903713号商标第14类予以无效宣告,2020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对第33044741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宣告无效时,周六福公司负有对销售商品的各地区发布停止侵权通告义务,但周六福公司并未积极履行该义务,存在过错。考虑到某某公司地处西北地区偏远县城,常住人口少、店铺经营规模小、信息闭涩和主观上无恶意。加之广东某某有限公司将第27903713号商标和第33044741号商标授权某某公司使用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和2021年12月1日,距周六福公司起诉最短仅为四个月,且某某公司在得到广东某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的授权加盟期间恰逢国内疫情,经营惨淡,故某某公司尚未对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及收益。综上,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使用前述标识虽侵犯周六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宜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令哈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及第1644129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能够体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导向,具有良好整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案例2.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办理被告人岳某甲、霍某乙等人系列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前后,被告人霍甲、韩某某先后在格尔木市园艺场四队、五队租赁房屋,并从网上购买尖庄、香桐林52度原浆散装白酒及高档白酒空瓶及包装盒、商品防伪标签等,在园艺场四队租赁房内,将低价的尖庄、香桐林白酒灌装至国窖1573、剑南春、红花郎、青花汾酒、五粮液、五粮春、天之蓝、海之蓝等高档白酒瓶内并进行包装,假冒高档白酒进行销售,储存在租赁园艺场五队的简易仓库内。2019年11月26日,从二被告人制售窝点内查扣成品假冒五粮春、剑南春、国窖1573、五粮液、海之蓝等名酒1121瓶,制假工具、假冒商标及包装材料。经鉴定,被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瓶装假酒及包装材料共计价值503548元。2019年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岳某甲、霍乙租住于格尔木市盐桥村一出租房,并购置漏斗、焊胶枪、铆钉枪等灌装假酒所使用的整套工具,购买廉价酒、防伪标贴等,以次充好,制售假冒的五粮液、五粮春、贵州茅台等驰名商标的假酒。2020年9月23日,从二被告人制售窝点内查扣成品假冒五粮春、贵州茅台、剑南春、五粮液、海之蓝等名酒1864瓶,制假工具、假冒商标及包装材料。经鉴定,被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瓶装假酒及包装材料共计价值人民币1487771.8元。2019至2020年,被告人岳某乙、谢某某为了制造假酒,租住于格尔木市盐桥路汽车三队家属院出租房,并购买廉价酒、防伪标贴等,以次充好,制售假冒的五粮液、海之蓝、天之蓝等驰名商标的假酒。2020年9月23日,从二被告人制售窝点内查扣成品假冒五粮液、海之蓝、天之蓝等名酒666瓶,制假工具、假冒商标及包装材料。经鉴定,被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瓶装假酒及包装材料共计价值人民币185376.66元。2020年,被告人王某、李某甲在经营格尔木市玲珑湾某某超市、江源小区某某超市期间,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而销售。2020年9月23日,从二被告人经营地和居住地查扣成品假冒五粮春、贵州茅台、剑南春、五粮液、海之蓝、天之蓝等名酒314瓶,中华牌香烟36条。经鉴定,被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瓶装假酒及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94226元。被告人李乙在经营格尔木市中山路某某超市期间,其从岳某甲、霍乙、岳某乙等人处购进假冒白酒,并对外销售,从其经营的超市中扣押的白酒,经鉴定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金额为24116元。已销售价值95000元的五粮液、剑南春白酒无假冒商标的鉴定意见。

【裁判结果】

霍甲、韩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海西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提起公诉,2020年8月28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霍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岳某甲、霍乙等7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2021年4月20日,由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7月5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岳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霍乙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岳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2021年4月22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对李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以检察意见的形式移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行刑衔接,发挥检察监督作用,依法惩治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同时保障各被告人权利,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尊重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强化释法说理,讲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阐明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告知其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拟提出的从宽处罚的建议内容等,在委托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具结书内容的合法性。能够体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导向,具有良好整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案例3.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某商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中间位置摆放若干抓娃娃机器,位于东面一排南侧第二个抓娃娃机中有若干“冰墩墩”形象的毛绒玩偶,玩偶胸前印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梦”图案标志及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执法人员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19个毛绒玩偶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毛绒玩偶放置于抓娃娃机中供消费者抓取是以营利为目的,属经营行为。经调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

【裁判结果】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本案的查办,不仅能够严厉打击不法商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及时遏制侵权商品的进一步泛滥,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警醒民众,让他们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懂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自发做好身边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案对该类行为严格规制,有力地打击了该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案例4.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三环”“中化”商标专有权案

【基本案情】

经调查,都兰县某某农资经销店负责人周某某通过甘某某、徐某某二人两次购进共计67吨外包装标识为云南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磷酸二铵并销售,周某某为该批某某磷酸二铵共转账付款25.732万元。该批次商品外包装袋与云南某某化肥有限公司所产某某磷酸二铵外包装袋基本一致,均使用了“三环”“中化”商标图案字样;云南某某化肥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都兰县市场监管局开具《云南某某化肥有限公司关于冒牌磷酸二铵产品的澄清函》认定该批次某某磷酸二铵不是其生产;该批次磷酸二铵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图案字样,对公众造成了误导,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该案涉案金额已达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标准,因此决定将此案移交至都兰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

【典型意义】

为规范海西州农资市场,对化肥经营者起到了充分的警示教育效果,也同时让化肥经营者认识到从正规途径购进农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而且按照行刑衔接机制,该案已经移交公安机关办理,促进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有效衔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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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