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返还DIP支付方式预拨款的决定书》履行催告书
来源:贵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贵阳泉湖医院有限公司(曾用名:贵阳长峰领航医院有限公司):
2025年9月8日,本单位向你公司作出了《关于要求返还DIP支付方式预拨款的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该决定要求:你公司应在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返还的DIP支付方式预拨款2189.73元,支付至贵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账号:250220700000752000001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告知如你公司不服该决定,可自该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决定规定的期限又未履行该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关于要求返还DIP支付方式预拨款的决定书》的返还义务,即:将应返还的DIP支付方式预拨款2189.73元,支付(返还)至贵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账号:250220700000752000001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6年3月27日